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赔偿请求、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决定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
1、确认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确认加害行为违法性的途径有:
(1)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确认。
(2)通过行政复议确认。
(3)通过行政诉讼确认。
2、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请求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如果有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或居所。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4)有关的附件。包括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法院的判决书等文件、医疗证明、证人、照片等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3、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请求,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接到赔偿请求申请后,应当对本案事实进行调查,调查的事项包括: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遭受实际损害。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受到的损害与已确认的违法行为有无因果关系。
(3)受害人自己是否具有过错。
(4)是否存在第三人的过错。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全面审查、核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可以责令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查明上述事实之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决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赔偿的具体方式及标准。
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案件处理的法定期间为2个月。即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人赔偿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要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决定不予赔偿或逾期不作决定,请求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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