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价格是为了避税而约定的,双方当事人不会按照该价款履行。但是,除去有关价格的条款,其他合同的条款诸如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并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况。因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只是房屋价格条款无效,属于部分无效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属于自由流通的商品,可以随便买卖,不能因为价格避税就否定了整个合同的效力。其他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当事人的本意,应该有效。关于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为: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房屋避税合同通常涉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应认定为价格条款无效,并可对涉嫌逃税的当事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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