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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登记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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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6

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 《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大致步骤 如下: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 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在现实生活当中,公证机关所作出的一些具体的遗嘱公证或者其他类型的公证都是需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的,毕竟他们也是需要有一些费用来维持他们运营,一般情况下来进行房屋方面的遗嘱,公证都是按照房屋的价值的比例来进行收取的。




房屋继承登记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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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登记步骤一般是如何的?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房屋继承登记步骤一般是如何的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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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房屋个人单独所有离婚是不是一个人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财产分配问题,特别是单指出房产的归属权,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如果这处房产在产权证上明示为单独所有者所拥有,那么它便可以被视为一个独立于夫妻双方之外的私有财产。
换言之,在离婚时,这个房产将无需进行市场化的财产分割,而是直接归属于单独所有者的名下。
然而,倘若在离婚阶段需要对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进行细分,那这个房产将不属于我们划分的范围内,因为它原有的所有权人并未改变。
简言之,无论是谁在离婚前拥有这处房产,在离婚后,它都将依旧属于那个曾经的所有者。
为了实现公平公正的财产分配,我们首先必须明确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第一,尊重男女平等;
第二,注重保护子女以及女性利益;
第三,以有利于再次生活和方便日常生活为原则;
最后,防止任何一方滥用自己的权益。
其次,如果您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那您必须满足以下几点要求才能启动这个程序:
婚姻关系必须是合法并且有效的;
您作为起诉方需要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此外,您还需提交正式的起诉书,其中应包含清晰的诉讼请求,详细的事实陈述,以及合法合理的理由说明等内容。
最后,由于本案涉及到财产的分配和子女抚养问题,所以您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支持您的主张。
总之,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提购的房屋或者是他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过协商达成共识将财产划分为各自独立所有的财产,这些财产均应该视作个人财产在离婚时进行细分,因此在离婚时并不需要对此类财产进行区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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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死亡继承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倘若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幸离世,其合法继承人有权继续推进诉讼程序。
在此前提下,若原告不幸去世,则人民法院将依照法规裁定暂停执行,等候其合法继承人表明是否愿意继续参与诉讼。
在实际情况中,以下几种状况将会导致案件中止诉讼:
首先,当涉及到的一方当事人已故,此时需要等待其合法继承人明确表示是否愿意继续参与诉讼;
其次,如果一方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失去了诉讼行为能力,且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也会导致案件中止;
再次,当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宣告解散,但尚未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时,同样会导致案件中止;
此外,如果一方当事人因为无法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参与诉讼,也会导致案件中止;
最后,如果本案的审判结果必须依赖于另一个未决案件的审理结果,而该未决案件尚未审结完毕,那么也会导致案件中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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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登记步骤一般是怎样的?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房屋继承登记步骤一般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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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债权转让抵押权是否要办理变更登记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款相关内容,抵押权在执行过程中,固有的属性决定其必须伴随着债权的转让进行,且不能分离单独转让或者用作其他债权的担保工具。
当债权得以转让时,相应地,其所附带的担保抵押权也应随之一并转让,但在法律法规或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约定的情况除外。
此外,对于尚处于建设阶段的建筑物抵押,则需进行明确的抵押登记手续。
当备案登记完成后,抵押权才能正式生效。
关于债权人转让债权的行为,若未曾向债务人履行告知义务,那么这样的转让对债务人均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
同样地,无论何种原因,债权转让通知的发出都不能随意撤回,只有经过受让人本人的书面同意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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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登记步骤是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房产继承登记步骤是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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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登记步骤是什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房产继承登记步骤是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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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登记步骤是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房产继承登记步骤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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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不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盗窃犯罪案件中的财物评估处理原则为:
倘若被盗窃物品具备有明确有效价格的认证资料,则将以该价格作为最终估值标准;
若被盗窃之物无相关有效的价格认证证明,或根据已知价格认证证明评定的财物价值明显存在不合理性现象,则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专业估价。
此外,对于盗窃行为中涉及到的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以及有价票证等特殊类型的财物,其价值应按照票面上所显示的金额,连同盗窃行为发生时可能获得的孳息、奖金或奖品等潜在收益一并纳入盗窃数额的计算范畴之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
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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