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租赁合同的主体有哪些租赁合同的主体,即参与租赁关系的
合同当事人,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出租人,是指租赁合同中负有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租赁标的物并有权收取租金的租赁合同当事人。承租人,是指根据租赁合同取得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并负有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租金义务的租赁合同当事人。二、租赁合同主体如何变更(一)因
继承而发生的出租人当然变更。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死亡的,则其地位一般由其
继承人继承。虽然租赁合同为双务合同,但这种变更不需要征求承租人的同意。因为继承的后果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承租人如因此而要求
解除合同的,必须有合理的理由。(二)租赁物所有权的转让导致出租人的变更。这种情况下,原出租人出让的已经不仅仅是
债权债务,而是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债权债务是附属于所有权的。如果承租人在出租人转让该租赁物的所有权时,未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行使后未能竞得的,则应当视为其已经同意原出租人转让的行为,因此,已经无须再特别征求其意见。(三)承租人死亡或作为承租人的组织发生变更。这种租赁权能否依一般
继承法继承,学说有不同见解。我国《
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
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
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四)租赁权转让。租赁权转让,是指承租人将其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第三人。(五)转租。转租是指承租人在并不脱离原租赁关系的情况下,将租赁物又出租给次承租人的情形。转租关系中原出租人仍称为出租人,承租人则称为转租人,而转租之标的物,既可为原租赁物之全部,也可为原租赁物之一部。我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