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的一户一宅的法律依据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每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我国农村承包地已经实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这个路子也可以借鉴引用到宅基地以及闲置农房。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已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在坚持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资格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础上,今后将适度放活宅基地的使用权。这样,就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使闲置的农房能够更好地利用起来,比如为到农村创业的人员提供创业场所,发展乡村旅游搞“农家乐”等。近几年中央已经部署在33个县市区开展试点,今后将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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