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有的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咨询自己单位,依据
公积金提取新政可以申请提取本人
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本人离休、
退休的; 3、本人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这是常见的情况之一,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系的; 4、本人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购买自住
住房贷款本息的(一次性提取); 6、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
工资收入15%的(包括已有住房的); 7、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8、本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9、本人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0、本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11、本人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发生了意外的话,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13、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