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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规定 一、
产假假期的规定 根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新的保护
女职工的规定,产假由90天调整至98天。 二、增加产假的情况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可以在98天的基础上增加相应天数。 (一)晚育另给假30天。 (二)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爸爸们的护理假 并不是每一个爸爸都拥有护理假,只有在已婚晚育的情形下,才给予10天的护理假。 四、相关政策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并给予其配偶(男方)护理假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