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国家和黑龙江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女方可以享有180天
产假待遇。 用人单位违反计生条例规定,侵害
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
申诉,依法向劳动
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十一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三十九条依法办理
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
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
工资照发。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