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转让登记需要的材料经济适用房的转让登记包括新建的经济适用房转让登记和已购的经济适用房转让登记。分别都需要以下的材料:(一)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
土地使用证(划拨用地)。1、
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
印花税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后签订
商品房现房
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2、经济适用住房
购房资格审核表(2001年5月1日以后签订
购房合同的)。3、
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4、
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6、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收据(土地部门收取)。7、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
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5、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补交
土地出让金证明。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
法人和其他组织购
买房屋的,提交
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7、已购经济适用住房
购房不足五年出售的,还需提交买房人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核表;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买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超标的)。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您,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