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按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
产权;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价格及合同约定回购。 因此,您不能以此方式加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