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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医疗损害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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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7

第十三条(医疗损害鉴定启动、交费和不配合鉴定的诉讼后果)当事人可以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应当预交鉴定费。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可以要求医疗机构预交鉴定费,案件审结时,鉴定费由败诉方承担。


当事人应当配合鉴定,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的,应承担相应不利的败诉后果。


第十四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选择)医疗损害鉴定可以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专家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委托医学会进行首次医疗损害鉴定的,由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医疗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区)地方医学会组织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当事人在上述医学会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五条(医疗损害鉴定内容)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要求鉴定机构对下列医疗专门性问题进行认定:


(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诊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4)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5)诊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6)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7)其它医疗专门性问题。


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未明确作出上述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做出补充鉴定或者出具相应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医疗损害鉴定前所需证据材料的质证)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提交的病历资料及其他医疗损害鉴定所需证据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不得委托鉴定。


当事人对病历资料及其他医疗损害鉴定所需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明确异议内容并予以解释说明。病历资料及其他医疗损害鉴定所需证据材料系由一方当事人保存或控制的,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由保存或控制上述材料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病历资料及其他医疗损害鉴定所需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难以判断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申请相关鉴定。


第十七条(瑕疵病历资料的认证)涉案病历资料存在下列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情况做出处理:


(一)当事人以伪造、篡改、销毁或其他不当方式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致使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或者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


(二)病历资料内容存在明显矛盾或错误,制作方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说明的,应当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


(三)病历书写仅存在错别字、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


第十八条(医疗产品与输血质量检测)医疗产品是否存在缺陷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医疗产品质量检测。因输入的血液是否合格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就输入的血液是否合格具备检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九条(审判人员旁听鉴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接受医疗损害鉴定委托的机构举行听证会,审判人员可以列席听证会,并可以就有关问题向鉴定专家询问,但不得就有关鉴定具体问题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鉴定专家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安排至少一名鉴定专家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专家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对鉴定结论,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辅助质证,包括对鉴定专家进行询问等。


鉴定专家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且拒作书面答复,或者结合质询,答复仍不能排除对鉴定结论的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对鉴定结论应当不予采信。


第二十一条(重新鉴定)当事人对医疗损害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准许。


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重新鉴定。必要时,可以由中华医学会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损害鉴定。


五、案件审理与责任承担


第二十二条(当时的医疗水平的认定)人民法院认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应当主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以诊疗行为发生时的医疗水平为标准进行判断,必要时可以适当考虑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及地区差异等因素。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的具体情形及责任承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责任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的情形:


(一)患者生命垂危,不能表达意见,且无法取得其近亲属明确意见的;


(二)患者在诊疗过程中病情急剧恶化,不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会造成难以挽回后果,不能及时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


(三)患者无法表达意见,但其近亲属的意见明显不利于患者利益的。


在第一款规定情形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损害患者人身、财产权益,患者一方请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在第一款规定情形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立即实施的医疗措施未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损害患者人身、财产权益,患者一方请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责任的范围及标准)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具体赔偿标准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


第二十五条(确定医疗损害责任大小的原因力规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的诊疗过错行为对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医疗产品生产者、医疗机构对患者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因医疗产品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一方同时起诉医疗产品生产者、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医疗机构被追加为案件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由医疗产品生产者、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医疗产品生产者、医疗机构的追偿权)医疗机构对于医疗产品的缺陷没有过错,在其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向医疗产品生产者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医疗机构的过错致使医疗产品存在缺陷,医疗产品生产者承担责任后,依法向医疗机构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作为缺陷医疗产品生产者时的责任承担)因医疗机构自身制造的医疗产品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患者一方请求相应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不能指明缺陷医疗产品来源时的责任承担)医疗机构不能指明有缺陷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患者一方请求相应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


第三十条(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及提供给患者使用,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患者一方依法请求赔偿实际损失外,还请求与实际损失相同数额的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原因力规则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案件中的适用)医疗产品存在缺陷,同事医疗机构实施的诊疗行为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医疗产品的缺陷与诊疗过错行为对患者损害各自原因力的大小来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输入不合格血液的责任承担)对于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案件,除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关于医疗产品责任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负有告知义务的具体情形)下列情形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负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说明义务及取得相应书面同意的义务:


(一)对患者实施手术;


(二)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三)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四)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五)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六)对患者施行的需要患者或者其近亲属配合的检查和治疗;


(七)以教学、科研为目的,对患者进行的检查和治疗;


(八)其它需要予以说明并取得相应书面同意的检查和治疗。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未尽到告知义务的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尽到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义务,损害患者人身、财产权益,患者一方请求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医疗机构未尽到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义务,给患者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患者一方以此为由,请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五条(侵权患者隐身权的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害等侵权责任。


第三十六条(不必要检查的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导致患者支出不必要的医疗费用,或者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害,患者一方请求医疗机构返还不必要检查所支出的费用或者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对患者预期损失的处理)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对预期可能发生的损失已一并作出处理的,患者一方不得再行起诉,但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除外。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对预期可能发生的损失未作处理的,患者一方因同一医疗损害发生新的损失后,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江苏 医疗损害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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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医疗过错鉴定规定有哪些
第二条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对在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及伤残等级等作出明确认定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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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药品妨害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涉及到药品管理犯罪的定罪量刑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标准。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定为妨害药品管理罪的立案标准。
具体而言,如果行为人违反了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其行为满足以下任意一个条件,就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此时,行为人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接受相应的罚金处罚。
若该行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了更为严重的伤害,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行为人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要缴纳罚款。
这类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生产或销售禁用药物的行为;
(2)没有获取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即生产、进口药品,以及明知是这种情况仍继续销售的行为;
(3)在药品申请注册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本等材料,或者采取欺诈手段进行的行为;
(4)虚构生产、检验记录以逃避监管的行为。
然后再来看如何判断妨害药品管理行为是否达到了足以对人体健康构成重大威胁的程度。
对此,我国《刑法》也给出了相应的判断依据。
如果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便应被视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然而,如果对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具体内容难以判断的话,那么就要依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出的权威性意见,再结合其他客观证据来进行综合考量和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综合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禁止使用原因等情节,认为具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现实危险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的;
(三)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的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成分不明的;
(四)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没有国家药品标准,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成分的;
(五)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的;
(六)在药物非临床研究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故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或者瞒报与药物临床试验用药品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的;
(七)故意损毁原始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或者编造受试动物信息、受试者信息、主要试验过程记录、研究数据、检测数据等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影响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
(八)编造生产、检验记录,影响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
(九)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对于涉案药品是否在境外合法上市,应当根据境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权利人的证明等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综合审查,依法作出认定。
对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难以确定的,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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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医疗过错鉴定的程序有哪些内容?
1、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2、鉴定材料的质证3、鉴定机构的选择4、鉴定前的听证5、鉴定材料的补充6、鉴定结果的出具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或者经其同意,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或者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可以组织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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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什么是故意伤害罪如何定性
[律师回复] 解析:
有关故意伤害罪的性质界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所谓“伤害”实质上是指对他人身体健康构成侵害的行为。
其次,这种行为往往表现为两种形式,即摧毁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如切断他人手指、刺瞎其双眼等;
以及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例如使受害者丧失听力、视力或神经系统功能异常等。
然而,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若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导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则不属于故意伤害罪的范畴。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具体含义及其构成要素,它是指故意实施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且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当受到刑事法律制裁的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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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病假医疗期规定是什么?
江苏省病假医疗期规定是:医疗期以及病假的天数是根据劳动者的患病的具体情况确定的。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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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尾车辆怎么定损
[律师回复] 解析:
当遇到汽车追尾事件时,您需要遵循以下标准的定损流程:
首先,立即拨打当地警方的电话进行报案,同时记录下对方车辆的车牌号码以及投诉信息。
其次,确保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拍照并保存好对方提供的联系人资料。
再次,携带由警方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现场勘验单前往指定的4S门店或对方的保险公司定损中心进行定损鉴定。
在此过程中,请务必携带您的机动车强制险凭证、行驶证件、驾驶执照、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必要材料。
在完成车辆定损之后,您便可以开始进行维修工作。
待维修完毕后,与对方车主进行交涉,如果对方所支付的赔偿金低于实际维修费用,您有权拒绝接受,并继续与之协商解决方案。
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您还可以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围殴故意伤害罪判几年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分为以下三类情况:
第一,若故意伤害罪的受害者被评定为轻伤程度,那么犯罪嫌疑人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
第二,若故意伤害罪的受害者被鉴定为重伤等级,犯罪嫌疑人将会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
第三,倘若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受害者死亡或者采用极其残忍的方式使受害者重伤且产生严重残疾,犯罪嫌疑人将会被诉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制裁。
在构成要件方面,故意伤害罪主要包含以下三个要素:
首先,客观层面上,该罪行是对他人身体权的公然侵犯;
其次,从客观角度来看,其表现形式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最后,在主体条件上,通常要求行为人已经年满16周岁,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对于年龄位于14至16周岁之间的人群,如果存在故意伤害他人并导致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他们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而在主观层面上,故意伤害罪的成立必须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却仍然积极为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伤情鉴定可以出院以后做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医学领域中,强有力的证据支持进行伤残鉴定通常是在患者完全康复之后再行进行。
在这个过程中,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既定的期限和程序,对所提交的病历资料、患者的生理数据以及其它任何相关材料进行详尽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最终形成书面的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
这些报告和意见必须由鉴定人员亲自签署,同时,鉴定意见还需加盖鉴定机构的公章以示权威性。
在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中,应当详细记录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明确报告或意见的委托方;
其次,注明委托的具体日期及事项;
再次,详细列出所有提交的相关材料;
最后,明确检验和鉴定的具体时间,以及依据何种标准和方法得出的结论性意见。
如果是通过分析得出的结论性意见,则应提供详细的分析证明过程。
此外,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还须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便于验证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委托人(二)委托日期和事项(三)提交的相关材料(四)检验、鉴定的时间(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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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医保政策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江苏医保政策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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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故意伤害罪事实认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采取不正当行为,对他人躯体健康构成损害的行为。
关于此种犯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该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尤其是包括自然人在内的,以维护其肢体、器官以及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主要内容的人格权。
其次,本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具体行为。
再者,根据主体资格要求,本罪的主体范畴广泛,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已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若存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重伤或死亡的行为,则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本罪的主观心态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却仍然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
如果情节更为严重,例如导致受害人重伤的情况下,则量刑标准将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生命安全构成威胁,或者使用特别残忍手段造成被害人重伤且导致严重残疾时,量刑标准将进一步提升,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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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期限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立法框架,对于工伤鉴定的法定时效有着明确的规定。
具体而言,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且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到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
其次,如果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事实情况清晰明了,那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间可以依法缩短至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之内。
最后,如果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的结论作为依据,而在相关部门尚未给出结论的这段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时效将暂时停止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如与工伤认定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诈骗案中间人也是受害人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在诈骗案件中,中间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在此次诈骗行为中并非知情人,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中间人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若中间人意识到存在诈骗行为并为之进行居中牵线搭桥或协调相关事宜,则将被视为诈骗罪的共犯,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至于中间人是否构成诈骗罪,主要取决于其是否明确知晓对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陈述或掩盖事实真相等手段,骗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
若中间人明知如此却仍为其提供中介服务,便可能构成诈骗罪;
反之,若中间人对此毫不知情,仅起到了介绍作用且未实际参与犯罪活动,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在经济诈骗案件中,中间人所承担的责任与其参与程度以及发挥的作用密切相关。
若中间人为从犯,应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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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怎样判定手术失败是医疗纠纷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判定某项手术的失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之时,我们必须严格依据以下几点特殊条件:
首先,涉案人员必须是医疗机构内从事医务工作的员工;
其次,该名员工实施的行为必须违反了现行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除此之外,这种违法行为还必须导致对患者人身权利的实质损害。
最后,这种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权益受到损害之间必须具备必然且直接的关联性。
关于医疗事故的确认,主要由相关的医学会提供技术层面的认证,并以鉴定报告的方式公开发布。
然而,如果涉及多个医疗机构,或者已经有人民法院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或判决,亦或是各方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甚至可能涉及到非法行医等复杂情况,那么医学会可能无法进行相应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在手术实践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过错可以归纳为术前判断失误、手术执行过程中的疏忽、术后管理不善以及麻醉不当等四大类。
其中,这些错误可能包括误选手术部位、手术操作失误、擅自更改手术方案、麻醉管理不当等多种情况。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并非所有手术的失败都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
这是因为在确立医务工作者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权益受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仍然需要经过充分的论证。
如果无法证明这一点,那么手术的失败就有可能无法被视为医疗事故。
上述观点均以当前的法律规定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基础,但具体情况仍需依靠法律专家们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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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对于一级伤残程度者,其应得的补偿金额为个人月平均工资的27倍;
而二级伤残程度者,其应得的补偿金额为个人月平均工资的25倍;
三级伤残程度者,其应得的补偿金额为个人月平均工资的23倍;
至于四至十级伤残程度者,其对应的补偿金额则依次为21倍、18倍、16倍、13倍、11倍、9倍以及7倍。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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