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不得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擅自调岗,尤其是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对怀孕女工调岗并以同工同酬为由降薪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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