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县农民建房
宅基地使用标准和审批程序 一、宅基地使用标准 农民建房实行一户(以户口簿为准)一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如下标准: 1、占用耕地的,不超过120平方米; 2、占用宅基地和村内、外空闲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 3、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占用荒山、荒坡的,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二、宅基地审批程序 1、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后,逐级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2、具体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村民持户口薄向村民小组、村委会提出用地申请; (2)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 (3)国土资源分局派员现场选址勘查; (4)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5)张榜公布; (6)国土资源分局、村镇建设部门审核; (7)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8)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9)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10)下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11)国土资源分局会同有关部门、人员放线定界; (12)复核验收、发放土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