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2条规定: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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