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
土地证批准流程如下: 《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为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
土地抵押权、
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
身份证明材料; (三)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
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
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
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