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依本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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