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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侵犯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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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6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机会套取、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构成双重侵权;倘若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了商业秘密而将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可能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或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即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知悉其为他人的商业秘密,并明知或应知系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依然获取、使用、披露该秘密,所以法律将这种行为也作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来对待。


侵犯商业秘密的侵犯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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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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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信用卡欠款起诉可以在法院协商还款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若信用卡未按照规定期限归还,面临诉讼风险之后,则仍有机会通过协商达成还款共识。
对于拖欠信用卡债务的事件,涉案者应尽力寻求与发卡银行的友好沟通,争取达成宽限还款期限或分期付款等灵活协议;
然而,若银行诉诸法庭,一旦法院做出有利于银行的判决,涉案者便需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否则银行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当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时,将依法对涉案者名下的房地产、机动车辆、证券以及储蓄账户进行全面调查;
倘若涉案者名下无充足财产可供执行且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其姓名将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同时受到严格的消费及出境限制。
若涉案者确实无力偿还信用卡债务,可暂时停止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若持卡人已在银行留下不良信用记录,在补缴欠款并详细解释相关情况后,切勿急于注销卡片,因为一旦注销,个人信用记录将无法得到及时更新,从而导致不良记录长期保留在银行内部系统,产生严重影响。
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信用卡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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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罪具体包括下述三种情形: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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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有几种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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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供应商送假货用了快一年是否构成欺诈
[律师回复] 解析:
确实并非如此。
贩售假冒商品并不被视为诈骗罪行。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以出售假冒商品为手段所实施的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然而,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其可能会构成“生产与销售虚假伪劣产品罪”,如果销售此类商品的金额高达人民币50,000元及以上,便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
至于诈骗罪,则是指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方式,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的侵害对象并非仅仅限于骗取他人的非法利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工程合伙人套钱犯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金融领域内,关于套取资金的问题,存在着众多的违法违规行为,甚至明确涉及到刑事犯罪活动。
这些行为可以被归为集团公司或组织层面的违法行为(或者是可能导致刑事犯罪的渎职行为)以及员工个体层面的违法行为(或者是可能触犯刑律的渎职行为)。
此外,这类行为还存在着直接负责相关事务的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是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渎职行为)以及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是可能引发刑事犯罪的渎职行为)等不同层次的区分。
因此,对于此类行为的性质认定,需要依据具体的违法违规(或者是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渎职行为)事实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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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有哪些
对他人商业秘密的侵犯,虽然会给自身带来一定的好处,同时也会打击到对方。但这样的行为并不是一种正当的竞争行为,因而也是我国不允许的。甚至规定,在情况严重的时候这一行为还会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那具体来说哪些情形属于侵犯商业秘密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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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专利申请之前就有的产品是否侵权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如果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出相同类型的产品,采用了同样的工艺流程或完成了制造和使用方面的充分准备工作,而且只是在既有的规模/范畴之内继续进行此类生产活动与使用行为的话,则该行为无法被视为侵害了他人的专利权益。
然而,在涉及到专利侵权纠纷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若由于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证实在他人提出专利申请之前,涉案企业已经开始生产并销售了相同类型的产品,那么该企业的生产及销售行为便有可能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益的侵犯。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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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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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与供电纠纷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到合同纠纷的案例中,当事人有多种不同的方式来寻找援助及解决方案。
首先,协商是一种常见且有效的方法。
协商和解是指在争议各方都同意的基础上,依据合同所规定的违约责任以及各自的实际状况,自主地进行协商,从而避免了诉诸法律程序的繁琐过程。
其次,调解也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选择。
调解通常以各方互相体谅、各退一步为基本原则,旨在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再者,仲裁也是一种可行的方式。
当当事人不愿意进行和解或调解,或者和解与调解均无法达成共识时,他们可以根据先前签订的仲裁协议,向相应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最后,如果当事人中有任何一方坚决反对仲裁,那么仲裁就不再适用,此时只能采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
因此,诉讼被视为解决合同纠纷的最终手段。
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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