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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与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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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2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个部分依次组成,其中字号是核心,具有显著的识别和区分作用。企业名称和商标在宣传商品来源方面具有类似的功能,因而基于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而产生的权利在实践中的冲突在所难免。近年来,全国出现了很多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发生冲突的案例,影响较大的有北京的“同仁堂”案,南京的“张小泉”案,天津的“狗不理”案。


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以及二者自身产生的冲突,可以归纳为四种类型:


1.在后注册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冲突。


对于这种冲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否则,便属于注册商标的争议问题,应通过商评委得到解决。这类冲突的经典案例是曾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梦特娇”案。该案中,被告将自己拥有的“梅蒸”(字母和图形组合)商标拆分成与原告的“Montagut与花图形”商标相似的标志使用在同类商品上,尽管“梅蒸”商标本身并不与原告商标相似,但被告的不规范使用行为仍然构成商标侵权


针对于商标或者是企业的名称有侵权的相关行为的话,需要根据双方实际所受到的损失来进行赔偿。并且被侵权方有权要求侵权方进行相关的更正,停止侵权以及经济赔偿在公众媒体上进行澄清都是属于合理行为。侵权方必须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遵守。






企业名称与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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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做企业名称是否侵权
分具体情况:1、已经核准的公司名称享有名称权,与商标同名不存在侵权。但未经核准的公司名称可能侵权。2、已经核准的公司与商标同名虽然不存在侵权,但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违法使用商标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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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官司一打一个赢是靠律师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涉及名誉权方面的诉讼案件,原则上应首选向侵权行为实施地的相关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情形下,该地点的法院必然具有对此类诉讼案的管辖权。
若当事人由于某些原因并未选择在该法院提出诉讼,那么他们仍有权利申请将此案移交至具备管辖权的其他法院审理。
鉴于立案过程中可能存在各种问题,当事人有必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
对个人与公司而言,任何形式的侵害其名誉权都属于侵权行为,因此受害者有权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侵权发生的结果地点提起诉讼。
通常情况下,诉状的具体内容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确列出当事人的姓名、年龄以及其他基本信息;
其次,若一方当事人为法人组织,则需详细注明法人的全称、注册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关键信息;
最后,明确阐述诉讼请求,即原告希望被告能够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恢复自身名誉,公开赔礼道歉,并且还可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至于事实与理由部分,主要描述侵权事件发生的经过及其最终结果,以及原告在这一过程中所承受的精神痛苦程度等重要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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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在先商标侵权吗?
企业名称和商标名称,如果有进行冲突的话,要看是否双方所经营的相关从事内容是否一致,如果是有一致的话,那么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之下,使用相同的企业名称或者是商标名称的话,那么就是属于相关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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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债权让与通知如何通知债务人
[律师回复] 解析:
通知债务方的具体方式则主要包括口头告知以及书面催告,而在某些特定环境下,我们也可以采用公告形式来向债务方通告相关事宜。
当债权人决定将其债权进行转移时,他们有责任通知到相关的债务方。
在此过程中,应该由债权人亲自完成,或是由债权人委托的代理人进行,且债权转让的信息必须在达成转让协议之后、实际执行转让行为之前,告知给债务方知晓。
关于债权转让的必要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所要转让的债权必须是真实存在并且合法有效的;
其次,该债权具有可被转移的属性;
再次,债权转让所涉及的第三方必须和债权人或者债务方就债权的转让达成一致的意愿;
最后,债权的转移需要通知到债务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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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侵权规定是什么?
企业名称侵权规定是已经核准的公司名称,享有名称的权利与商标同名,不存在侵权行为。但是如果没有经过审核的公司的名称,可能会构成侵权行为。根据我们国家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当中的第2条明确的规定,这主要是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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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打印老师的讲义,被泄露是否构成侵权
[律师回复] 解析:
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性质属于典型的一般侵权行为,故而其犯罪构成要素通常主要涵盖四大方面,包括主体的主观过失、客观存在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的实际损害结果及这一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间密切相连的因果关系。
由是观之,所有不愿意被他人所知悉的私人领域、个人信息以及个人活动皆可纳入个人隐私的范畴之内,因此在违法行为层面,既包括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也包含侵犯个人空间的行为。
侵犯隐私权所导致的受害者损失往往表现为精神层面的极度痛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
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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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企业名称权后果是什么?
侵犯企业名称权的后果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决定。当事人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因为企业名称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是应该停止对企业的这种侵害,并且对企业进行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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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如何执行
[律师回复] 解析: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方可适用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方式:
首先,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该类企业可无需设立完整的会计账簿体系进行财务记录;
其次,即使有法定的设立账簿要求,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实际执行,也可视为符合核定征收标准;
再者,若存在故意销毁账簿或拒绝提交税务所需资料的行为,亦可视为满足核定征收的先决条件;
此外,尽管已设立了相应的会计账簿,但账目运作混乱,或者各项成本资料、收入凭证以及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进行系统化的账务审计的情况下,也适用于核定征收;
最后,当企业具备明确的纳税义务,却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纳税申报程序,且经过税务机关的书面催告后仍然未能如期完成申报工作的,同样可被认定为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
企业所得税,即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然而,对于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而言,则不在此列。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
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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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企业名称权有哪些行为
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企业更改名称权的行为,进行非法干涉的。2、对企业名称的设定权有非法干涉的行为。3、非法干涉企业使用名称权。4、非法干涉企业转让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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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性质和设立基础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前者具有保障性的特性,旨在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非追求盈利;
后者则属于经营性质,主要以追求经济效益作为业务宗旨。
再者,社会保险的构建立足于劳动关系之上,只要员工与其雇主之间形成了正式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即有责任按照相关法规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然而,商业保险的投保行为则属于自愿性质,双方需通过签订契约合同来确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管理体制方面,社会保险由政府职能部门负责管理,而商业保险则由企业性质的保险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此外,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主要针对劳动者群体,其覆盖范围由法律明确规定,且受到一定的资格条件限制;
相较之下,商业保险的投保对象则更为广泛,涵盖了所有自然人,投保人通常没有任何限制,只需自愿投保并遵守合同条款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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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涉嫌误导欺骗消费者能起诉吗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关于法院起诉的具体程序如下:
第一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申请书,提出诉讼请求;
第二步,经过立案大厅严格审核,确认符合立案条件之后,会发放立案通知书,并要求当事人按照通知书上规定的金额缴纳诉讼费用,至此,法院正式受理该案件;
第三步,法院立案庭在收到案件后,会将其转交给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
第四步,民事审判庭在接手案件后,会向原被告双方发送传票,告知开庭日期;
第五步,在开庭当日,双方当事人应准时到达法庭,由法院主持调解工作;
最后,法院会依据审理结果,做出相应的判决。
其次,当遇到商家欺诈消费者的问题时,消费者可采取以下几种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第一种是与经营者进行友好协商,寻求和解方案;
第二种是寻求消费者协会或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的帮助,进行调解处理;
第三种是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四种是根据与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
最后一种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预售商品房合同注销流程有哪些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经备案确认后,若房屋所有者希望申请予以注销及变更,开发商应积极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
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需填写申请表格。
凡欲注销或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事项,均需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该表格由买受方填写,内容包括注销与变更之详细原因,并需双方共同签署并加盖公章。
申请表格填写务必详尽无遗,不得出现任何空白或遗漏之处。
同时,在单位留存买卖合同并进行盖章操作时,务必要注明存档数量。
如涉及注销与变更登记备案之合同已办理过抵押登记事宜,则需先行撤销抵押登记,注销登记备案之合同需附上已撤销抵押单据的正本及其复印件。
此外,注销登记备案时还需携带所有相关合同文件,合同中需包含双方共同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条款,否则将无法顺利完成办理程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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