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不少读者向记者来信反映,许多工程
承包方在收到
工程预付款后,未能按照约定日期进场施工,发包方因此承担了支付工程预付款的风险;相反,部分工程也存在发包方未能向承包方支付工程预付款而要求承包方垫资的风险转嫁现象。怎样才能合情合理地在
施工合同中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的风险分摊条款呢?省建设厅有关专家就此疑问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预付款的约定要明确在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预付款是指在工程开工前,发包方按当年预计完成工程量造价总额的一定比例预先支付承包方的工程材料款,其主要用于购买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
建筑工程的预付款一般不宜超过当年建筑(包括水、电、暖、卫等)工程工作量的50%,但也不能低于30%;大量采用预制构件以及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比例。安装工程的预付款一般不宜超过当年安装工程量的20%,安装材料用量较大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同时,工程预付款应在工程开工后完成工程量达一定比例时,在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过程中扣回或折抵进度款。还有,工程预付款扣回或折抵的方式、比例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运用
担保手段降低风险据专家介绍,工程预付款支付的时间范围一般为约定开工日期的前7天。为了能让工程预付款全部用于工程而不被
挪作他用,避免承包方收到工程预付款后不按时进场施工,发包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对工程预付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条款。比如,规定特定的查账方式或要求承包方提供购买材料的合同和发票等。此外,如果支付的工程预付款
数额较大,双方还可以协商约定承包方接受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方提供银行保函;同理,承包方也可以向业主要求出具支付保函。一般来说,承发包双方如果能按以上两点建议,对工程预付款的数额及扣回方式进行合理约定,并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这些约定,发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风险和
承包人被
拖欠工程预付款的风险都可以降低到合理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