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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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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19
一、关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含义依照《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始于主债务诉讼或仲裁裁判生效之日,此时主债务诉讼时效已归于消灭,二者不存在并行或交叉的期间,怎能同时中断?因此该条款无法适用。我们认为,造成该条款难以理解的原因,在于对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从字面上存在自相矛盾之处,造成了理解上的偏差,只有在澄清有关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概念的基础上,才能对《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作出符合立法原意的理解。《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可见《担保法》已经设计了保证期间中断规则保护债权人的请求权,如果将《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以诉讼时效理解为《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造成的后果是:首先,约定的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从此不再具有任何意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可能延长了。其次,中断前后被消灭的权利的性质不同了。中断后重新起算的保证期间仍然应当是债权人请求权或者保证人代偿责任消灭的期间,其性质上属于实体权利消灭期间。如果用诉讼时效取代保证期间,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并不消灭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实体权利,而只消灭胜诉权。从立法原意上讲,法律之所以规定特殊的保证期间制度,就是考虑到保证债务是单务的和无偿的,不应该让保证人处于过于不利的地位,而通过保证期间限定其不利的程度。将中断后的保证期间替代为诉讼时效,无疑将保证人推上了与一般债务人同样的地位,忘记了保证期间的特殊使命。因此,笔者认为,将《担保法解释》中的“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理解为“保证期间”,更为符合《担保法》立法原意。二、保证期间是诉讼时效吗关于保证期间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学界偏向于“除斥期间说”,理由是《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保证期间既非诉讼时效,亦非除斥期间,可以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行使期间或者责任免除期间,即其自身可以成为一种独立的期间类型。
诉讼时效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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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含义是什么?
诉讼时效中止含义是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的6个月之内,因为发生了法定的事由,而是权利人不能够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之下,就需要暂时的停止计算诉讼时效的,所以是导致诉讼时效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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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个人侵占罪有追诉时效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有人将某项财物委托另一方进行保管,被委托方是无权擅自对该财物进行使用的。
然而,若出现被委托人故意占有并拒绝归还数额较大的该类财物时,这便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也就是所谓的侵占罪。
值得注意的是,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范畴,需要受害者亲自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过程中,时效性问题尤为关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侵占罪的最高量刑为五年,因此其诉讼时效亦为五年。
具体而言,如果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而拒不归还的话,那么他将会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的处罚;
若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会被判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
此外,对于那些将他人遗失物品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情况,同样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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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猥亵罪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猥亵罪的法律定义及构成要素主要包括:
首先,该罪行的实施主体需为一般主体,即所有年满十六岁并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该罪行的实施者;
其次,从主观层面上讲,行为人必须存在故意心理,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情况,其行为往往带有刺激性或满足自身或他人性需求的倾向,但对于女性而言,并不包含强行进行性交的意图,而对于男性儿童以及男性的猥亵行为则可能包含性交的目的;
再次,该罪行的侵害对象主要是社会公众对于个人性羞耻感的合法权益;
最后,从客观方面来看,行为人需要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他人,或者对他人进行侮辱。
值得注意的是,猥亵罪与一般的猥亵行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具体来说,我们需要区分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他人的行为,因为猥亵罪仅适用于采用强制手段猥亵他人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他人行为则不应视为犯罪;
此外,并非所有的强制猥亵他人行为均构成强制猥亵他人罪。
尽管猥亵罪对强制猥亵他人罪的成立未设定“情节严重”这一必要条件,但是对于情节轻微、危害较小的强制猥亵他人行为仍然不能视为犯罪行为;
最后,若猥亵行为未达到犯罪的地步,也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戒:
如在公共场合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将被处以五日至十日内的拘留;
如果对智力障碍人士、精神病患者、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及其她严重情节的人实施猥亵行为,则将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内的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猥亵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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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的含义是什么?
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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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妻子代签丈夫名字的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原则上,当配偶得到了其他合法认可或者丈夫通过追认承认其妻子签署的合同是有效的,那么这类合同便是生效的。
然而,如果在没有得到丈夫同意的情况下,妻子擅自以丈夫的名义代为签订协议,那么此种行为对于丈夫而言将不会在法律层面产生任何影响,所有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与后果均需由妻子自行承担。
而如果丈夫已经授权给妻子代表他来签署协议,并且尽管丈夫事先并不知情,但在事后仍旧对此类合同表示支持和认可,那么此类合同便会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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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的含义是什么
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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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起算终止中断的含义是什么
诉讼时效的起算含义就是诉讼期间开始计算的依据,诉讼时效终止的含义是因为一些法定的事由导致权利人无法提起诉讼,这样的话时效期间只能暂时停止。而诉讼时效中断的含义就是因为某些事情导致过去已经发生过的这些诉讼期间全都不算数,之后要重新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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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债务免除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应
[律师回复] 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欠债方与债权人之间所达成的债务免除协议若符合法律法规的所有要求和条件,便会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应。
具体而言,当一个债权人通过免除债务让其与某个债务人之间的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关系实现终结时,这种情形之下的债权债务关系便会在理论上分崩离析,除非在此过程中,该债务人能在一段合理期限之内表示出对于这种债务免除行为的反对意愿。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债务免除权利实属债权人的固有权益,但是在行使这一权利的同时,必须确保不会对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换言之,债务免除的实际效果便是使得原本存在的债务关系彻底消失,而那些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例如利息、担保债务等)也将因此而不复存在。
此外,债务免除并不需要遵循特定的形式规范,它本质上是一种无偿行为。
然而,如果在债务免除的过程中,确实对第三方的利益构成了实质性的侵害,那么这样的免除行为将会被视为无效。
综上所述,这些法律层面的基本规定仅仅是一个概要,如果您在实践中遇到了与此相关的问题或者希望获取更为专业深入的意见建议,我们强烈建议你寻求执业律师的帮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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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员工的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劳动者而言,他们所承担的义务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他们需要尽职尽责地完成劳动任务,这是最为基础且不可或缺的一项义务;
其次,他们需要通过努力提升自己在职业技能方面的素养,以求得自己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第三点,他们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各项规程;
第四个方面,遵守劳动纪律也是他们应尽的责任;
最后,遵守职业道德也是建立良好行业风气,维护社会稳定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
至于劳动者所享有的地位,则具体包括如下几点:
首先,劳动者是生产工具的直接制作者与实际操作者,他们的生产经验、劳动技能以及科技文化知识的日益丰富和成熟,都将极大地推动着生产力的持续发展,而劳动者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所发挥出的主导性作用也不容忽视;
其次,我们应当致力于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加速人才的培养和选拔;
再者,我们要积极地将人口负担转化为宝贵的人力资源,以此来推动科技的快速进步,进而全面提升我国的生产力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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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定义是什么?
诉讼时效中止定义是: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为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届满的制度。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1、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2、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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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民事诉讼的审判过程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以及执行程序。
其中,一审程序中最为常见的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
前者涉及到多个环节,例如起诉、接收案件、审理之前的准备工作、庭审环节、涉及到证据展示与相互质证、激烈的法庭辩论以及当事人的最后陈述等等。
在整个庭审阶段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无疑是最为关键的两个环节。
法庭调查环节主要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书面证据、实物证据以及视听资料等内容。
而法庭辩论则是在合议庭的主导下,各方当事人针对案件的事实情况及相关证据展开的言辞交锋。
二审程序,又被称为上诉程序或者终审程序,其启动原因在于当事人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表示不满,并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从而引发的诉讼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再审程序,它是由具有审判监督权力的法定机构和人员发起,或者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重新审查的程序。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员工手册最后一张签字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此,我们着重强调的是员工手册的签署所具备的法律效力。
具体的情况包含以下几点:
1.若员工手册得以展示给每位员工,并在他们正式进入工作岗位之际请求他们进行签字确认,表示他们已详细了解和熟知手册中所载明的各项规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手册便等同于已经向全体员工公开的劳动规章制度,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2.即便员工已经签署了员工手册,但倘若其中存在对员工产生严重不公影响的条款,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通常会判定这些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3.若所签订的员工手册明显存在着严重的不公正现象,则该文件应被视为无效,员工有权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当向员工发放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的印刷文本,并要求他们进行签字确认,这就意味着他们已经收到并仔细阅读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并且承诺愿意严格遵守;
5.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是构建劳动关系的基础性文件,它们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有效补充,同时由劳动者进行签字接收和认可,这样公司也就履行了充分的告知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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