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修订的《办法》,依据《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参保对象范围。在《办法》第二条,对工伤保险参保对象范围的规定从“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扩展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基金会、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第三十六条原则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明确将公务员与参公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可以享受有关
工伤保险待遇,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的,其
工伤范围、
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为公务员、参公人员这一职业群体参加工伤保险提供了新的
法理依据。以上是山西省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调整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