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埠人员在我市
国有土地范围内购买成套住宅,取得
房屋所有权证后,准予其本人、配偶、及共
同居住的未婚子女、父母在我市落户。 (2)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领取
营业执照之日起,连续2年年纳税3万元,或当年(12个月)纳税5万元,在我市具有固定住所的,准予业主或个体工商户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 (3)委托经营、租赁我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从委托经营、租赁之日起,连续2年年纳税额超过10万元,准予经营人或其
直系亲属、企业专业人员中,办理1名未婚人员落户我市。2年后年缴税金每满10万元,在上述人员中增加1人落户。 (4)外埠人员投资社会公益事业10万元以上,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我市落户。 (5)外埠人员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使用我市失业下岗职工30人以上的,准予投资者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我市落户。 (6)外埠人员具有普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并在我市就业签订劳动或
聘用合同的人员,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户口迁入我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