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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拆迁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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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3-01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土地拆迁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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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拆迁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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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政策
简单来说,只要房子建造时是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的,都可以获得赔付。代代相传的祖屋,只要认定成功即可获得赔付。因城市发展需要规划拆迁的房子,这种情况多见于城市周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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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自建房有营业执照的拆迁如何赔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进行营业执照拆迁时,所涉及的补偿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房产拆迁补偿费用、因营业活动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设备搬迁所需的相关补偿以及设备受损后的修复补偿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此类被拆迁房产的确立和评估标准尚未作出统一明确的细化规定,因此各地域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相应的差异性标准。
其中,较为常见的判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两项标准:
其一,依据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性质作为准绳,只要房屋登记证明上注记为“营业用房”,那么在补偿过程中便可依照此性质对该商业用房予以适当赔偿;
其二,依据现有的合法经营手续,只要房产持有有效且真实的营业执照,便可同样将其视为“营业用房”并获取相应的赔偿款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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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农村拆迁补助政策
1、改变补偿规则,实现双向补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民个人,因此在之前的拆迁补偿中,只有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2、扩大补偿范围,提高补偿金额从2018年开始,拆迁补偿范围将不仅限于农村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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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土地三权和宅基地三权有什么区别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三权分置”是对于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以及使用权进行了细致区分界定。
具体而言,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农村全体农民组成的集体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流转交易。
相较之下,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的对集体拥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法定权益范围之内,宅基地使用权人在遵循相应规定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相应的转让行为。
最后,宅基地的资格权则是农户在提出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时所必须具备的前置条件和基础,然而这并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民事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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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怎么谈能多要一点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关于住宅区拆迁的谈判过程中,为了能够争取到更加丰厚的赔偿款,首要的工作便是确定出一套恰当且有针对性的策略和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
以下为您提供几个实用的建议供参考:
首先,尽可能地去深入了解拆迁方的底牌,包括他们可能接受的最高价位,还有那些在过去相似案例中的拆迁补偿情况等。
其次,要收集尽可能多的拆迁方违规操作的证据,这些都将成为我们在谈判桌上的重要筹码,从而进一步提高我们的议价能力。
接下来,对自家房产的实际价值进行精确的评估,设定一个合理的价格底线,明确哪些部分可以争取更多的赔偿,而哪些部分则需要做出适当的妥协。
此外,还可以适当地拖延谈判的时间,不要过早地与拆迁方接触,而是巧妙地利用他们的工期压力,适时地向他们表达我们的家庭困境,以此来博取更多的同情分。
最后,在报价策略上,家庭成员之间应该达成共识,设定一个统一的报价目标,在报价时略微超出心理预期,同时还要提供合理的解释和相关证据。
在整个过程中,我们也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程序,了解项目的违法之处,明确自身的权益和拆迁方的责任。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制定出一份详细的谈判策略和方案,结合自身的优势和拆迁方的劣势,制定出一份合理且具有针对性的谈判策略。
在面对拆迁方的压力时,我们需要保持冷静,不受对方的威胁所影响,始终坚守自己的立场。
如果有必要的话,我们还可以考虑借助法律途径来增加我们的谈判筹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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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拆迁补偿政策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占地)动迁房屋,并需要对被动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征地动迁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动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屋动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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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社会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职责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国务院相关文件之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来承担工伤保险事宜,以及以下所列各项法定职责:
1.依据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法规政策,执行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2.对雇主单位的工资总额及员工数量进行核实,办理工伤保险的注册登记手续,同时负责妥善保管雇主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以及员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详细记录;
3.开展工伤保险的调查研究和数据统计工作;
4.依照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开支进行严格管理;
5.按照相关规定,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准确核定;
6.为遭受工伤的员工或其直系亲属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
7.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署服务协议,并公开披露已签署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8.按照协议约定和国家相关目录、标准,对工伤员工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并确保按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
9.定期发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并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科学建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不动产权证就是土地证是对的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我们可以明确了解到不动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不具有相同的含义与作用。
在我国,不动产概念广泛涵盖了房屋、土地、矿产等多种资源类型,其核心在于这些各种形式的资源的归属权益已经通过公正严谨的程序进行了确认并记录在案,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不动产证”。
而土地使用权证则是对土地产权的一种具体证明文件。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理解为,不动产登记实际上是由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将不动产权利的归属及其相关的法定事项详细地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以确保不动产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这个过程中,不动产的定义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即它主要包括土地、海洋区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固定附着物。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类型: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当上述各类不动产权利的相关信息被准确无误地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后,就意味着该项登记工作已经顺利完成。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完成登记之后,有义务依法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以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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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新政策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拆迁新政策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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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哈尔滨回迁房多久可以买卖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回迁房是否能在五年内进行买卖,结论是肯定的。
理由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从某种程度上讲,回迁房和标准化的商品房一样,都具备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书(通常被称为"房产证"),只不过相较于商品房,回迁房的房产证办理流程相对更为繁琐,所需时间相对较长,通常需要耗费大约5年乃至更长的时间来完成相关手续;
第二,只要拥有房产证的回迁房便能够通过市场化渠道进行转让交易。
至于那些没有房产证的情况下,搬迁户所持有的仅仅是根据拆迁协议形成的权益证明,这就使得这类房屋并无法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在二手房交易环节,房产证得到了房管局的充分认可和严格监督。
但是,假如对于业主而言,他手中仅持有开发商的回迁协议,那么在进行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该房屋无法在房地产交易中心顺利完成过户及更改姓名等操作。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分别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规政策,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时限为自被申请人知晓此项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并在此后六十天内提出申请。
然而,若法律法规对此种申请时限另有明确规定,则应以法律规定为准。
至于行政诉讼方面,其法定时效如下:
对于直接提起诉讼的情况,原告应当自得知或者应当得知被告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诉讼请求;
而对于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之后再行提起诉讼的情形,原告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法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问题,其主要的解决策略包括重新规划宅基地以便建立新房、提供相应的安置房或实施货币补偿以及其他多样化的措施。
在进行此类征收时,除了涉及到的农用地之外,还包括地面上的附属设施与农作物等,对此类补偿标准,各个省级行政区划单位将会自行制定更加详细且具体的规定。
而对于农村居民的住宅,都需要在妥善地完成补偿程序之后才能够进行拆除与搬迁,并且必须保证他们的居住条件有明显的提升。
在此过程中,我们将遵循“先赔偿再搬迁”及“居住条件要有实质性改善”两个基本原则,通过诸如重新分配宅基地以建设新房、提供适当的安置房或者直接支付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来实现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也会对由于征收行为所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等相关费用进行全面的补偿,从而确保农村居民的居住权得到充分的保护,以及他们合法拥有的住房财产权益不受任何损害。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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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新政策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拆迁新政策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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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农村夫妻离婚土地老房子怎么分配
[律师回复] 解析:
1.针对一方在婚前建造并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情形,若未对此有所约定,则此类房屋应被判定为该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归属权归于其本人。
然而,如因婚前建造房屋所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付的,那么获得房产的一方应对另一方按照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予相应的补偿。
2.当父母在宅基地上为子女建造房屋用于他们的婚姻居住时,若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申报并获批建设的,那么该房屋是否能被认定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该房屋是在子女婚前还是婚后建造的。
若为婚前建造,通常会被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子女的配偶无权分享;
反之,若为婚后建造,则通常会被视为对子女及其配偶的赠与,此时该房屋便成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若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3.对于婚前男女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若该房屋是以其中一方父母的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一般会被视为该方家庭的财产。
在此情况下,离婚时获得房屋的一方需承担向对方返还资助款项的责任。
但是,若建房时是以子女一方的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由于双方家庭出资建房的初衷是为了子女的婚姻使用,并且该房产确实已经成为夫妻双方婚后的居住场所,因此该房产可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依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双方家庭的出资可视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
在子女离婚分割房屋时,可以根据双方家庭的出资比例来划分该房产。
4.对于父母在子女婚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该房屋将归子女及其配偶共同所有,或者承认有子女及其配偶的房产份额存在,否则,子女的配偶无权分享该房产。
同样地,若男女双方在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而未进行分家析产,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有房产或原本属于一方父母的房产若未明确赠予夫妻双方,则该房产亦无法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5.在某些地区的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的,因此由家庭建造并共同居住的房屋,属于整个家庭即一户的共同财产。
在夫妻离婚时,应当首先从整体上分割出属于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然后再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进行进一步的分割。
若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提出对上述家庭共有的房产进行分割的请求,而各方所有的房产份额又难以确定的话,法院一般会先行对夫妻双方所有的其他财产进行分割,至于房产的分割问题,则会建议当事人另行提起分家析产之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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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收补偿未支付应该向哪个部门反映
[律师回复] 解析:
在遭遇房产被拆迁并未能得到相应补偿的情况下,您有权向所属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提起诉讼。
因这些层级的政府机构具有明确的职责范围,他们肩负着对其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及补偿工作进行全面管理的重要使命。
同样,土地的征收也必须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
然而,如果您尚未收到任何形式的补偿款项,那么无需直接启动诉讼程序,而是可以选择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投诉。
关于房屋补偿费用(即房屋重置费),这部分资金将用于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具体的计算方式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进行分类,然后再以每平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至于周转补偿费,它主要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中所面临的不便之处,或者是他们自行寻找临时住所时所需承担的额外开支。
这笔补偿费用的计算依据是临时居住条件的优劣,并且会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月度为单位进行补贴。
最后,奖励性补偿费则是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是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生活,或者是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均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制定。
其计算公式可表述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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