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
税[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然而需要提请纳税人注意的是,并非是所有企业都可以享受暂免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以上法规,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若投资方的投资行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便可享受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贵公司不是房地产开发公司;
2、所投资对象也不是房地产开发公司;
3、贵公司接受被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而不是约定每年收取固定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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