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
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
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
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
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
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
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此,如果
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包含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所有内容,而且开发商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那么,商品房认购书就等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