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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