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负有如实向委托人报告关于订立合同有关事项的义务。有关事项包括相对人的资信情况、生产能力、
产品质量、产品数量、产品规格等情况。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居间人要将自己所知道的情况如实向委托人报告,不能为了达到获得
佣金的一己之私,而向委托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欺骗委托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但不能要求支付报酬,还应当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例如居间人明知第三人的标的物有瑕疵,却故意向委托人隐瞒真实情况,使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由居间人
赔偿;如果是第三人故意隐瞒标的物有瑕疵的情况,居间人确实不知的情况下,则由第三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还有就是居间人与第三人或者一方委托人
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委托人利益的,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可以主张其与第三人或者对方
当事人之间的
合同无效,同时,既可以要求第三人或者对方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居间人对其所造成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合同法》(起废止)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