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
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4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
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
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
营业外收入。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
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
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
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
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
合伙协议约定的
分配比例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
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