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仲裁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
被申请人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
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仲裁。代理人认为,申请人是被申请人从农村招用的
农民工,在被申请人处上班七个月不足一年,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办理
养老保险属实,问题是被申请人该不该为申请人办理养老保险?代理人认为,根据以下规定,被申请人不需要为申请人办理养老保险: 1、1998年8月22日施行的《陕西省城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农村招用的使用期不满一年的
临时工和在本省企业工作的港澳台人员、外国籍人员除外。” 备注: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从农村招用的使用期不满一年的临时工不需要按照条例规定办理养老保险。 2、2006年3月1日《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和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陕劳社函【2006】107号) “三、企业从农村招用的一年以上的农民合同制工人,《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颁发前,应按照1995年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规定参保并缴费;《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颁发后,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 备注:从以上复函可以看出,从农村招用的农民工只有在一年以上的才需要按照条例规定办理养老保险。与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 根据以上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为其补办上班七个月期间的养老保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予以驳回。 以上
代理意见,供仲裁庭考虑。 代理律师:事务所 GYJ 律师 二O一O 年六月日 以上是对于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代理词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