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申请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
身份证明;(三)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
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
买卖合同、互换合同、
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
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二、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房地产转让
当事人签订书面
转让合同;(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
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
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
税费;(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三、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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