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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工伤认定的情形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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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工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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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工伤认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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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等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伤自残等在主观上都存在明显故意或者是过失的行为不构成工伤。工伤实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导致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情形,工伤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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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工伤认定的情形是什么?
不予工伤认定的情形是非上班时间所发生的工作性的伤害。除此之外,若是在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非交通事故伤害,那么也不能够认定为工伤。或者是虽然发生的是交通事故,但是是由于本人的原因所导致的,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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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给予工伤认定的情形都有哪些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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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1、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主体资格的。2、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的。3、不属于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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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签了认购书不想买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您已签订购房意向书且支付定金,然而事后改变主意欲放弃购买,那么首先需仔细查阅该份意向书内有关定金返还的具体条款。
因为不同的购房意向书可能存在差异,有的会明文约定定金不予退还,然也有的会在特定条件下方可返还定金。
如果意向书明确规定可以返还定金,此时您便需要详细了解返还的具体条件以及操作流程,并严格遵循意向书中所列之要求进行执行。
通常情况下,您需要向房地产开发商或销售代理提交书面申请,同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如个人身份证明、购房意向书、定金收据等。
待开发商或销售代理收到申请后,他们将会对其进行审查,若经核实符合返还条件,便会将定金悉数归还于您。
反之,若意向书明确规定定金不可返还,您可以尝试与开发商或销售代理进行沟通协商,看看能否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您可以阐述自身不愿购买的理由,并努力争取部分或全额返还定金。
若协商未果,您或许不得不选择放弃定金,或者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一争议。
在此提醒您,在签订购房意向书前,务必全面理解其中的各项条款,尤其是涉及到定金返还的部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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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房又认贷意味着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全国现有购房政策中的“认房又认贷”原则,其核心内容在于,在购房者进行房产交易的过程中,不仅要对所购房产的真实状况以及产权证明进行严格审核,更需对购房者的贷款资质及信用度进行全面评估。
此举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购房者的贷款安全性以及房产交易的合法性,以保证购房者与银行之间的贷款额度与所购房产的实际价值相匹配,从而有效地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在实施“认房又认贷”的过程中,购房者需要与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开发商等相关机构或个人进行深入沟通,详细了解所购房产的地理位置、建筑面积、朝向布局、楼层结构以及室内装修等各个方面的具体信息。
此外,他们还应通过查阅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确保以上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避免因虚假宣传、信息错误或是刻意隐瞒房屋潜在缺陷而导致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个人贷款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已经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能否再立案执行
[律师回复] 解析:
一、关于被裁定驳回的不予执行申请是否可以再次提起的问题,其答案是: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表示,若是同一被执行人在前次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之后,再次向法院提交申请,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会再予受理。
二、关于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具体情况,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情况:
1.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在其中设立仲裁条款,或者在事后也未达成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
这意味着,仲裁的实施需要建立在合同当事人的共同协议基础之上。
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设立仲裁条款,且事后也未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那么仲裁便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即便仲裁机构作出了裁决,人民法院也无法予以执行。
2.裁决的事项并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之内,或者仲裁机构本身无权对此类事项进行仲裁。
仲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仲裁法规的规定以及当事人仲裁协议的约定来进行仲裁,只有这样,其作出的裁决才具有有效性。
如果仲裁机构的裁决事项超出了当事人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的事项并非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那么这种行为便属于越权行为,因此,即便仲裁机构作出了裁决,人民法院也无法予以执行。
3.仲裁组织和仲裁程序对于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应当遵循相关规定进行。
如果仲裁员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依法应当回避却未回避,或者对当事人未经过合法通知即予以缺席仲裁等情况下,其作出的裁决将不具备效力,因此,人民法院有权不予执行此项裁决。
4.认定事实所需的主要证据不足。
5.适用法律出现错误。
仲裁裁决必须依法进行,并且必须准确无误地适用法律。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仲裁员必须保持清正廉洁,依法裁决,如若在仲裁案件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那便是违法犯罪的行径,由此产生的裁决必然是错误的,人民法院自然无需执行。
7.在涉外仲裁中,被申请执行人未得到指定的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非被申请人责任导致未能陈述意见。
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未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出席庭审陈述观点,那么该仲裁裁决将无法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被执行人认为公证债权文书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多个不予执行事由的,应当在不予执行案件审查期间一并提出。
不予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同一被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不予执行事由在不予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知道的,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什么
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情形: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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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后医药费多久报销
[律师回复] 解析:
您可在获准确认工伤之后的一年期限内着手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规定,各用人单位对于职工之医疗状况需在一年期限结束后及时做好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工作。
倘若后续可能还有其他治疗需求的话,烦请您前往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以便获得后续医疗期的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在申报工伤医疗费用的过程中,拨款请求对象应设定为用人单位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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