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1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1、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主体资格的。2、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的。3、不属于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ArticleTitle}

一、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主体资格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的;

(三)不属于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下达《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依据。

二、在工伤案件中由谁举证

是否属于工伤,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说明工伤认定程序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程序,一般的行政程序在作出行政决定前一定要有证据充分,并且行政机关要主动取证。而工伤认定程序则是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取证,由用人单位举出不是工伤的证据,如用人单位举不出不是工伤的证据,或者拒不举证的则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工伤认定。

在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首先我们要知道必须在规定时效内提出申请,此时对单位申请认定和对受伤劳动者申请认定的时效规定不同。另外就是,在提出了认定申请之后,认定部门经过审查发现其实不符合条件,这个时候往往就不予受理。最常见不予受理的情形也就是超过了规定的认定时效。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6k字,预估阅读时间9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66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键咨询
  • 148****630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538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241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780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42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825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6****150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257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55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080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08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825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804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531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264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情形: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10w+浏览
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鉴定申请不予受理情形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提讼。 工伤的范围包含哪些 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当前666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工伤认定后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鉴定申请不予受理情形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提讼。 工伤的范围包含哪些 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10w+浏览
工伤赔偿
工地不予予认定工伤认定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形有哪些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伤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二、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工伤认定机构是哪个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从性质上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关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和所在企业的利益。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人身遭受了损害的,此时不是一定就会构成工伤,还需要按照规定申请进行工伤认定才行。至于法律中规定的不予工伤认定的情形,分为了三种,即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6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什么
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情形: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10w+浏览
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不予认定有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提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当前666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工伤认定不予认定有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形有哪些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伤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二、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工伤认定机构是哪个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从性质上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关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和所在企业的利益。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人身遭受了损害的,此时不是一定就会构成工伤,还需要按照规定申请进行工伤认定才行。至于法律中规定的不予工伤认定的情形,分为了三种,即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哪些情形不予认定工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提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不予认可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提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情形都有哪些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10w+浏览
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不予认定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提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当前666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6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情形都有哪些?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等等。请一起通过下文相信了解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情形都有哪些。
10w+浏览
工伤赔偿
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形有哪些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伤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二、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工伤认定机构是哪个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从性质上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关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和所在企业的利益。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人身遭受了损害的,此时不是一定就会构成工伤,还需要按照规定申请进行工伤认定才行。至于法律中规定的不予工伤认定的情形,分为了三种,即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不予工伤认定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形有哪些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伤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二、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工伤认定机构是哪个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从性质上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关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和所在企业的利益。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人身遭受了损害的,此时不是一定就会构成工伤,还需要按照规定申请进行工伤认定才行。至于法律中规定的不予工伤认定的情形,分为了三种,即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中的不予认定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形有哪些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伤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二、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工伤认定机构是哪个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从性质上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关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和所在企业的利益。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人身遭受了损害的,此时不是一定就会构成工伤,还需要按照规定申请进行工伤认定才行。至于法律中规定的不予工伤认定的情形,分为了三种,即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工伤赔偿 >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