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原因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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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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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解除原因有哪些?
劳动关系解除原因有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过失性、非过失辞退;裁员和辞职;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劳动关系成立后,并非一成不变,正如普通合同有解除情况一样,劳动合同在出现无法维持情形时也要解除;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用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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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有哪些
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有双方协商解除,非过错性辞退,裁员和辞职,以及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同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给双方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也是完全不一样的,比如非过错性的辞退,那解除劳动关系是意味着公司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作为辞退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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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有什么?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不断地进步,我国越来越多的公司或者企业拔地而起,有公司就会有员工,在员工入职时都会签订一项对公司对员工具有保护效益的合同,当然也会有解除合同的时候,那么,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什么呢?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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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如何判断作废的合同算撤销还是解除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从产生原因的角度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可导致合同被撤消的原因主要涵盖了重大误解、显示出严重的不公平以及因受到威胁而做出的,与其真实意愿相悖的民事法律行为等几种情境。
其次,就其适用范围而言,合同的解除主要是针对合同关系进行调整和处理;
但是,与此同时,合同的撤消不仅仅局限于合同本身,更可以应用到存在瑕疵的意思表示中,无论这些意思表示是否已经形成了有效的合同,都可以对其进行撤消。
再次,从合同关系的终结方式来看,合同的撤消需要由享有撤消权的一方提出申请,并经由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和确认;
然而,合同的解除却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达成共识,或者由其中一方行使解除权来实现,并不需要经过仲裁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决程序。
最后,从生效效果的角度来看,合同的撤消会产生追溯既往的效力;
然而,尽管合同解除原则上也具有追溯既往的效力,但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合同来说,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的约定,那么这种追溯既往的效力可能不会得到体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正当男女关系是否涉及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现今中国的法律框架下,涉及不当男女关系的情形通常被视为个人的隐私范围之内。
然而,倘若此类不当关系所导致的某些行为触犯了相关法规,便可能受到如下惩罚:
轻则处以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以人民币五百元以下罚款,重则可能遭遇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且同样需支付五百元以下罚款。
具体而言,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发送含有恐怖内容或威胁性质的电子邮件以图危害他人生命及财产安全;
二是公然嘲笑、诽谤、传播虚假信息以中伤他人名誉;
三是编造谎言恶意诬告他人,意图使其承担刑事责任或社区管理处罚;
四是对证人和其近亲实施直接威胁、侮辱、暴力侵犯或报复行为;
五是长期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性信息,严重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
六是从事未经授权的私人侦查、录像录音、窃听窥探他人隐私等非法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有哪些
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用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1、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 2、过失性、非过失辞退1、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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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返还原物上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一)在动产物权设立以及转移之前,若第三方已经实际占有了相关动产,那么负有交付义务的当事人便可通过转让其要求第三方返还动产的权利来替代实物的交付过程。
(二)对于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情况,权利人有权请求对方归还所占有的物品。
(三)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享有对遗失物的追索权。
当遗失物经过转让而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或者从得知或应当得知受让人之日起计算,在两年内向受让人主张返还遗失物。
(四)如果不动产或动产被占有人非法占据,权利人有权请求对方返还所占有的财产及相应的孳息收益。
(五)对于已被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如遭到了侵占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对方返还所占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五)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
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涉外离婚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司法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于涉及到跨境离婚纠纷诉讼事务,通常依据以下几个基本准则进行审理裁决:
首先,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分配问题,我国普遍采取了“原告就被告”这一法定地域管辖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针对普通民众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将由被告的永久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若被告的永久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存在差异,则由其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其次,对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特殊情况,我国也有明确的规定:
(1)对于那些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长期居住的人士,如果他们涉及到身份关系方面的诉讼,那么该诉讼将由原告的永久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若原告的永久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存在差异,则由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2)对于在国内结婚后,选择定居于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的法院以离婚诉讼需要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而拒绝受理,此时,若双方希望回国寻求人民法院的帮助处理此案,可以向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对于在国外结婚且已定居国外的华侨,此类离婚案件原则上将不会被人民法院受理。
除非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归属为由拒绝受理,此时,若双方希望回国寻求人民法院的帮助处理此案,可以向被告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对于中国公民中的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的情况,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只要国内一方的永久住所地位于我国境内,我国的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
反之,若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提起诉讼,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的受诉人民法院同样拥有管辖权。
(5)对于中国公民中双方均在国外但尚未定居的情况,若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应由原告或被告原永久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6)对于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离婚案件,其管辖权的分配问题,将参照涉外案件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原因有哪些?
 1、单位可解除情况(应说明解除理由: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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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有几种形式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劳动过程实现的方式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直接参与并实施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以及间接地推动和完成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两种类型。
其中,直接实现劳动过程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确立了劳动关系之后,通过自己直接组织劳动者投身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形式开展工作;
而间接实现劳动过程则是指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采用劳务派遣或者借调等手段,让劳动者为其他单位提供服务从而完成具体的劳动过程。
按劳动关系的具体表现形态来看,又可以细分为常规形式(也就是在通常状况下所呈现出的劳动关系)、停薪留职形式、长期休假形式、待岗形式、下岗形式、提前退休形式、应征入伍形式等等。
再从用人单位的性质角度出发,还可以将劳动关系进一步区分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集体企业劳动关系、三资企业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等多种类型。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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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未经侵权或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获取的所有证据中,除此之外均可作为有效证据进行采纳。
诸如实物证据,书面凭证,证人证词,受害者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供述与辩护,鉴定结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记录。
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依然认为证据不足,无法满足起诉条件,则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便是在未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所做出的不起诉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针对此类不起诉决定发布了相关批复,明确表示该不起诉决定可视作无罪处理,若在此期间存在羁押行为,则构成国家赔偿。
人民检察院在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中,可以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被不起诉人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措施;
对于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罚没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建议,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决定不起诉之后,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将不起诉书副本以及案件审查报告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其不起诉的决定,由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告,并将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的过程详细记录在案。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和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
若被不起诉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应立即宣布解除。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可以转移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请务必将原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妥善保管,以便在后续调动档案时使用。
其次,当您开始新的职业生涯后,新单位会向您发出调档函或者接收函,您必须确保函件上明确指出您已经在此公司内开始了全职工作,并需要进行人事档案或户口的迁移。
同时,请务必详细注明档案转移的具体地址。
若贵单位并不具备人事代理权限,那么您可能需要前往该单位所依托的人事局,请求其为您的接收函加盖公章。
在申请过程中,您需携带单位接收函以及与之相关的劳动合同,部分情况下还可能需要提供介绍信等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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