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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程序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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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静律师
曹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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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宅基地纠纷的处理程序:
1、协商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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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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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登记程序
申报,向乡国土资源所提交书面申请、地籍调查国土资源所受理申请后组织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并制作宗地图、权属审核,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初审意见报局地籍科审查、公告,公告期满,上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注册登记、办法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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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行申诉应遵循哪些法律程序和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于行政诉讼案件领域,通常不存在申诉之说,唯有针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满的情况下方有提起上诉的可能。
如若当事人对于某级人民法院出具第一审判决结果持有异议,则可在判决文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而对于人民法院所作第一审裁定结果表示不满者,同样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申请。
在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上诉案件的过程中,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最终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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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程序有哪些?
1、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2、双方当事人出示举证的材料和依据。3、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材料和取证。4、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制作书面调解书。5、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节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错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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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行政复议后申请强制执行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尽职尽责地敦促当事人履行其应尽职责。
(2)制定申请计划在催告书送达满十天之后,若当事人仍旧未能自觉履行自身义务,则该行政机关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的申请,并需附上以下相关资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决定书及其所包含的关于行为作出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
当事人就此问题的反馈及行政机关所进行的催告情况;
对申请强制执行标的物的详细描述;
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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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结账程序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解析:
以下为出院手续的详细办理流程:
1.在出院结算阶段,病患应先行通过护士站进行相关事务的办理,对是否需要携带出院药物以及确定具体的出院结算时间与相关事项进行确认。
2.对于需要自行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来说,他们只需携带着住院押金收据,即可前往住院处的出院窗口办理结清费用的手续。
3.若您属于离退休职工或是享有社会保障制度福利的人群,您的结算过程将会相对复杂。
记账完毕后,须通过医院护士站将相关信息传递至医保办公室进行审核,待审核通过后,方能在出院窗口办理最终的结算手续。
在此期间,病患都必须携带住院押金收据、医保卡(若曾经发生过急诊费用,也请务必一同携带)至出院窗口进行结算手续的办理。
4.对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者而言,在出院之际,病患应携带住院押金收据、相应合作医疗证件(卡)、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如果涉及到转诊程序,则必须携带转诊证明)至出院窗口办理结算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纠纷找谁?
协商解决:双方之间通过和平协商,达成协议,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这是最简单最节约成本的解决纠纷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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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北京市高院商品房买卖纠纷如何判定
[律师回复] 解析: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即日生效实施。
在该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当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之后,由于一方当事人严重违反合同条款,使得另一方当事人无法按照原定的预定达到设立该合同的初始目的,那么维权的守约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同时也有权向违约方提出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相关可得利益损失的诉求,这一点应当得到适当的支持,除非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其他特别约定。
在对可得利益损失进行认定和计算的过程中,应当从守约方所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掉守约方在处理此事过程中没有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的不当扩大的损失、守约方自身存在过失所引发的损失、守约方在此事件中所获得的利益以及守约方为了获取这些利益而必须支付的必要的交易成本,并且要结合守约方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表现等多方面因素来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的,应酌情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认定和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应从守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守约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不当扩大的损失、守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因此获得的利益以及守约方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必要的交易成本,并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
农村宅基地邻里有纠纷调解程序吗
1、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2、双方当事人出示举证的材料和依据。3、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材料和取证。4、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制作书面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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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商铺转让费纠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门店转让纷争在本质上是属于房屋租赁契约纷争中的一个类别。
在面对租赁契约纷争时,我们首先要关注的是该份契约是否针对相关的争议内容做出了明确的约定。
如果并无任何约定,那么我们就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理。
对于一般的门店转让争议,我们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如果门店的转租者并不具备转租的权利却擅自对外转租,那么门店的房东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契约或者判定转租契约无效。
在此情况下,门店的受让方所遭受的损失可以向门店的转租者提出索赔;
2.如果门店的租赁协议中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年限(即20年),那么超出期限的那部分将会被视为无效;
3.当门店的租赁合同到期之后,对于店内的装饰装修物品的处理问题,首先应当根据门店的租赁协议中所做的约定进行处理。
如果协议中并无相关约定,那么当事人双方应进行充分的协商。
若协商无果,则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例如,如果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装饰装修或扩建,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出租人也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6669位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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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纠纷有什么?
1、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2、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3、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4、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5、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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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未领结婚证的离婚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未依法领取结婚证书的夫妇不能被判定为离婚,仅能称之为终止同居关系。
对于此类情况,相应的法律手续流程如下:
首先,男女双方可自行选择先弥补结婚证书的缺失,然后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向法院发起诉讼离婚或是达成和平解决的共识进行协议离婚。
以协议离婚为例,有意愿离婚的双方需共同前往其中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提交离婚申请及相关文件;
其次,负责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将仔细审核这些文件,若认定申请人符合离婚登记的条件,将会予以顺利办理离婚登记。
在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的前提下,他们应签署书面的离婚协议,并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离婚登记。
这份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表达出双方自愿离婚这一意愿,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配以及债务处理等相关事宜进行充分详细的商量和协商。
协议离婚的整个过程通常需要长达一个月的时间来完成。
在申请离婚到拿到离婚证之间,双方需要经历一段称为“离婚冷静期”的阶段,这个时期是由国家制定,要求为三十天。
如果在这段期间内,夫妻双方未能在三十天内前往婚姻登记机构领取离婚证,那么他们的离婚申请将自动失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选择诉诸法庭来解决离婚问题,必须具备合法的证据和材料,法院才会依法受理此案。
此外,只有当法官确认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到无法挽回的程度时,才会做出离婚的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需要准备并提供以下材料:
民事起诉状(即离婚起诉状)、夫妻双方的有效结婚证书、原告的身份证明文件、户口簿。
如果不是首次提起离婚诉讼,还需要同时提供此前法院对离婚案件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交通事故对方行政复议需要哪些程序
[律师回复] 解析:
交通行政复议的相关流程及法律依据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公民若对某项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到自身的合法权益产生怀疑或不满,应自知晓该行为之日起的六十天内提交申请进行行政复议;
其次,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务必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对其进行全面且严谨的审查;
最后,关于行政复议的方式和方法,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同时也允许申请人提出特定请求或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能够启动现场调查与审查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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