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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哺乳假2024年新规定多长时间

最新修订 | 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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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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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江苏省于2024年对职场女性哺乳假的制定了新的法规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1.哺乳时间:
对于在职并正哺乳不满1周岁的婴儿的女性员工来说,她们所在的单位应当能保证她们每天至少享受到1小时的哺乳时间。
如果她们的生育涉及多胞胎情况,那么每哺乳护理1个额外的婴儿,就可以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基础上额外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2.哺乳往返时间:
女职工为单位内部进行哺乳往返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时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被认定为她们正常工作模式下的劳动时间,因此工资也应照常发放。
3.哺乳假申请:
若是女性员工严格遵守了当地政府关于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且经过分娩后,虽然产假已按时结束但仍在哺育婴儿方面存在实际困难,那么只要她们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过领导层批准,即可享有哺乳假权益。
4.哺乳假工资:
在哺乳假期间,女性员工的工资将参照她们过去每月实际领取工资的标准来发放,其中前面一段时间发放八成薪水,后面延续假期部分则发放七成薪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以上提到的哺乳假的具体时长主要由女性员工生育的婴儿数目以及是否满足哺乳假申请的各项条件决定。
举例来说,如果仅哺乳一名婴儿,那么每天会享有1小时的哺乳时间;若同时照顾两名婴儿,那么每日哺乳时间将增至2小时,以此类推。
总之,哺乳假期间,员工的工资将按照既定的比例发放。
法律依据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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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哺乳期可以延长哺乳假吗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规定,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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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哺乳假到期后如何续请假?
哺乳假到期后可以通过再次的书写请假条,然后向公司来提出续假的申请。但同时需要了解到的是,如果要进行续签的话,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和法律,以及只有这样才能够进行续假,比如说产期之后抚养婴儿,有困难可以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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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哺乳假当年还能休年假吗
女职工在当年有享受哺乳假的情况下还是可以休年假的,按照《年假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当年累计请事假在20天以上的,或者依法享受了寒暑假,寒暑假加起来的时间已经多过年休假天数的,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哺乳假并不在相关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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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哺乳期还享受年假吗
可以,哺乳期还享受年假,符合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的,才不享受年假。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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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哺乳假从哪天算起2023
结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来看,女职工是对不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因此,关于哺乳假的起算,一般是是从孩子出生的那天起算的,到孩子周岁为止。不过,如果各地或者所在单位有其他规定,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能哺乳假的起算时间不太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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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洗钱罪2024年可以减刑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刑事责任的减轻条件及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明确指出:
对于那些曾因犯罪行为而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刑罚的罪犯,在其服刑期间内,倘若能恪守监狱纪律并积极参加教育改造,确实表现出深刻忏悔和悔改意愿,甚至表现出色,展现出优秀的立功记录;
同时符合下列任何一种重大立功表现者,都可视情况予以适当减少刑罚:
(1)成功制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行为;
(2)向司法机关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调查核实确认属实;
(3)在科技创新或重大技术改革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4)在日常生活中舍己为人,挽救他人生命;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表现突出;
(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
然而,在减轻刑罚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2)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
(3)对于被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
若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则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十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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