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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取业主装修保证金合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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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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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并未对这一方面进行严格限制,换言之,倘若涉及到此业务的业主不愿支付该项费用,物业公司便没有权利实行这一收费政策。
然而,为了达到双方利益的最佳平衡,双方仍有机会通过平等协商,最后达成彼此双方均能满意的协议。
对于那些要求必须先缴纳一定数量保证金才能获得施工许可证的物业管理公司来说,他们的这种做法实际上违反了消费者自由选择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权力的基本原则,因此是一种明显的违规行为。
此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商品或服务价格的设定及变更应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且此类事项不被任何其他机构所左右。
因此,如若有物业公司强行向住户收取房屋装饰装修保证金的情况发生,那么这种行为就应该受到及时的纠正和阻止。
物业公司与购房者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主要是物业服务合同问题,而物业公司主要提供的是物业服务,他们并没有权力凭借收取装修保证金为理由来限制住户的权益。
在法律层面上,物业公司强行收取装修保证金是没有任何道理的,因此,广大业主们有权拒绝支付这笔费用。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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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有权要求业主交装修押金吗?
物业是没有任何权利要求业主交装修押金的;装修押金是根本不存在的事情,装修是双方的事情,如果物业要求收费用就只有可以收取进门的门票,这才是业主该做的事情,不然超出了范围就算是违规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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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设立用益物权与设立债权两者的原始宗旨和目标是截然不同的。
设立用益物权的最终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和实现物的实际使用价值;
而设立债权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以及以此为核心展开的各种商业活动。
其次,它们之间在权利性质上也存在显著差异:
相较之下,用益物权往往属于具备独立性优势的主权利范畴,而担保物权则大多表现为附随于其他权力之上的从权利。
再次,讨论到标的物的话题,不难发现用益物权往往以不动产权属作为其基本标的物,而不是像债权那样可以涵盖各类财产权益。
至于客体价值形态如何变化这一关键议题,我们可以看到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动会对其产生直接和实质性的影响,然而对于担保物权而言,价值形态的变化似乎并未对其构成任何实质性影响。
最后,关于权利的存续期间问题,用益物权仅在物权关系被解除或者终止之后,方能归于消亡。
当权利人成功获得用益物权之后,便可依法对标的物实施使用和收益等相关行为;
而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却无法在设定权利之后立刻实现该项权利,必须等待所担保的债权已经达到清偿期限并且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担保物权人才有权行使变价受偿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业要求业主交装修保证金合法吗
关于装修保证金,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通常情况下物业公司收取装修保证金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常理来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却仍旧实行可以被认定为乱收费,乱收费业主就有权利拒绝。但是现实中,一些地方法规却明确规定了装修保证金的相关标准,这从一个层面也证明了装修保证金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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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信用卡取现第二天还款怎么收利息
[律师回复] 解析:
若阁下运用信用卡实施提现服务,其利息将依据提现金额乘以0.05%,再乘以提现天数来计算;
倘若未能及时偿付信用卡债务,利息将自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金额乘以0.05%,再乘以逾期天数进行累加;
至于信用卡分期付款方式,依照每期收取分期手续费用之规定,其数额为分期金额乘以分期期数后,再乘以分期费率;
最后,若您选择采用信用卡最低还款方式,自刷卡首日起,最低还款利息即刻开始计收,未还清全额款项部分乘以0.05%,再乘以截至还款日为止的这段期间。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信用卡分期所收取的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利息。
确切来说,这实际上是一种分期手续费。
然而,鉴于银行通常会为持卡人设定一个无息期限,换言之,只要用户在该期限内全额偿还欠款,便无需承担任何额外的费用。
因此,在分期还款的情境下,可视为银行在向用户收取利息。
为了避免支付利息,唯一可行的策略便是将借款全部还清。
另外,无论选择最低还款抑或分期还款,均可提前还款。
这样做能让您节约已累积的利息部分。
然而,倘若发生逾期情况,阁下需尽快偿还逾期的欠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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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要求业主交装修保证金合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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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装修未住业主拒缴物业费是否合理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装修未住业主拒缴物业费是否合理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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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买二手房房屋漏水房主未告知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购置二手房屋时若发现存在严重漏水问题,影响到日常居住和使用的情况下,买方有权利依法提起诉讼并主张解除购房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同时索赔因整改而造成的时间和经济上的损失。
如果经多次维修仍无法彻底解决问题或者维修困难大且已对正常的居住和使用产生了严重的影响,那么作为买方,就有理由要求终止购房合同,并且由卖方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与赔偿费用。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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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要求业主交装修保证金合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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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需要赔偿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进行装饰装修,当合同解除之时,倘若双方对于已经形成附和状态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方式并未作出明确约定,那么人民法院将依据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做出裁决:
首先,如果是由于出租人违反了合同条款而导致合同被解除,那么承租人有权向出租人提出索赔,要求赔偿剩余租赁期限内装饰装修所产生的残值损失,此种诉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其次,若是因为承租人自身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被解除,那么承租人向出租人索要剩余租赁期限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请求则无法获得法律的认可,但是,如果出租人愿意接受并使用这些装饰装修,那么出租人应当在合理的利用价值范围内给予适当的补偿;
再次,如果是由于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而导致合同被解除,那么剩余租赁期限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双方应当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如果是由于不可归咎于双方的原因而导致合同被解除,那么剩余租赁期限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双方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共同分担。
除上述情况外,如有其他特殊规定,则应适用该等规定。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
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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