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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谁是业主

#二手房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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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栾瑞轩律师在线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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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关于恶意串通行为,首要前提在于社会关系中要有相关各方相互侵害第三方权益的恶意心理状态。这种恶意状态在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的视角下被视为与善意相对立的概念,具体含义是指行为主体明知或者应当预见到某项行为将会直接或间接地给国家集体或他方带来重大的伤害,却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故意实施此种行为。如果各方面或者任何一方在实施行动时并不知晓或者不能准确预料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那么他们的行为就不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在此类情况下,行为人往往不会形成恶意串通的意图,也就无法构成规定中所要求的通谋行为,因此,此类情况并不符合恶意串通的要件。在房产交易实践中,判断双方是否构成恶意串通可以结合以下几个重要因素来进行分析:第一,购买人是否履行了作为普通买受者所应当承担的、合理且必要的谨慎审查注意义务。由于这些义务的缺失很可能意味着购买人并没有充分意识到其购买行为是否能够有效保障其个人权益,从而导致其面临购买风险。第二,购买人是否确实支付了与其购买行为相匹配的公平价格。如果价格过低,则很可能是因为出卖人买卖人之间存在着共谋行为,企图以此手段获取不当利益,从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第三,具体的交易方式流程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内容是否完整详实。针对不同的交易形式和环节,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有所明确且不存在模糊地带。第四,后购买人的身份背景,以及交易双方之间是否存在货币、股权土地使用权等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如果存在上述违规行为,则表明交易双方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纷争或者纠纷隐患,进而增加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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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二卖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的主体是谁?
一地二卖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的主体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并且,第三人行使撤销之诉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包括第三人资格、第三人未参加诉讼是外界因素导致、判决损害到了自身利益等。而且第三人要在知道自身利益受到损害之日内6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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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一房二卖谁是业主
恶意串通指行为人明知或应预见其行为将给国家集体或他方带来重大伤害,却为自身利益故意实施。房产交易中,判断恶意串通需考虑购买人的审查注意义务、支付公平价格、交易流程与合同条款完整性及双方间非正常经济往来。这些因素共同构成恶意串通判断的重要依据。
1w浏览2024-04-17
一房二卖房子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归属 (一)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二)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三)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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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一房二卖跑路了谁负责
房地产领域中,出售同一房产两次交易需承担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违反合同义务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若采用恶意欺骗手段触犯刑法,则构成诈骗罪名,需依法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1w浏览2024-04-22
一房二卖房子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归属 (一)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二)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三)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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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一房二卖算谁的
在房屋买卖中,若出现一房二卖,所有权归属优先过户者;若双方未过户,预告登记者拥有所有权;若无过户和预告登记,实际占有人为所有者。这一原则保护了合法购房者的权益,避免了因重复销售引发的纠纷。
1w浏览2024-04-15
一房二卖房子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归属 (一)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二)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三)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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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谁是新房主
在一房两卖的情况下,先过户者拥有优先权,但已入住者也可能被视为新业主。无论是否过户,只要合同有效,买方都能要求卖方交付房产。若合同可撤销或无效,买方有权索赔损失。总之,购房需谨慎,确保合同安全,以免陷入纠纷。
1w浏览2024-04-17
一房二卖房子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归属 (一)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二)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三)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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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卖二主房子归谁
摘要:一房二卖时,先完成房产过户者拥有房屋;均未过户或预告登记者,房屋归先行实际占有者。有效合同当事人可要求按约交付,可撤销或无效合同当事人可要求违约赔偿。保障购房者权益。
1w浏览2024-04-30
一房二卖房子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归属 (一)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二)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三)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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