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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土地利用规划有哪些特性

最新修订 | 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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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静律师
曹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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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规划:这是一种在特定地理范围之内,遵循国家社会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理念,并结合本地自然环境、经济状况以及社会背景情况,对土地之开发使用、治理整顿及保护进行空间与时间层面的整体战略布局与综合筹划。具体而言,土地利用规划主要通过从全局及长远的角度出发,将整个区域内所有的土地作为研究对象,从而实现对于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科学调整;其核心要点则在于,注重各种土地利用方式的综合效益,展开对于土地开发、利用、治理、保护等环节的全面统筹安排与长期规划。其最终目的在于强化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与计划管理能力,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推动国民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
同时,土地利用规划也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政策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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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证划拨性质是什么
集体土地是不可能存在划拨性质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国有土地才有可能以划拨方式取得,集体土地本身就是集体财产,村民一般都是以家庭为单位对集体土地进行承包使用的,如果想要申请宅基地,符合法定条件的,直接向村委会申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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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分别如何定义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土地用途与土地性质之间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土地用途主要是指土地被规划用于各种不同的活动或使用目的,而这些用途可以划分为诸如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地等多种类型;
其次,土地性质则更注重于对土地获取渠道、权利所涵盖的范围及相关限制进行详细描述,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土地权利获取途径的独特性。
总而言之,土地用途是由土地性质所决定的,而土地性质则是通过土地权利获取途径来加以明确界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内,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今后一段时期内(通常为15年)土地利用的总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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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专利实质审查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解析:
成功通过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所需具备的要素取决于是否严格遵循了专利申请的法定规范和条件。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所关注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申请主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于专利权保护对象的明确规定;
(2)专利说明书应表达清晰、内容全面,以确保充分披露与理解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
(3)权利要求书应当表述准确、简洁明了,且不得遗漏任何必要的技术特征;
(4)申请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等基本属性;
(5)申请的发明创造还需符合“单一性”原则,即同一项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依据我国现行的专利法规则,发明专利申请自提交之日起满三年之内,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在申请人随时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该申请将自动被视为撤回处理。
此外,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亦可在认为有必要时,自行启动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土地竞拍保证金怎么缴纳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保证金比例设定为转让价格的20%,并要求在收到成交通知后一个月内缴清成交总额的50%;
余下款项应在一年内分期付清。
具体说明如下:
1.有意参加拍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在正式提交报价前,交纳一笔额度相当于报价额度的保证金,以证明其参与拍卖的坚定意愿。
此种保证金的支付方式多样化,可采用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以及保函等形式进行支付,具体操作细节则由负责拍卖工作的机构加以逐一约定。
2.如若某一竞拍者未能成功获得该标的物,其所交保证金将在短时间内原封不动地予以退回;
反之,对于成功中标之人而言,其缴纳的保证金将会被暂时扣留或者冻结一段时间,作为其对合同条款履行的经济担保,待标的物顺利交付完毕或者相关义务全面履行完毕之后,这部分保证金自然会得到无条件归还。
3.倘若在竞拍过程中,任何一方违背了相关承诺或未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比如竞拍成功后却选择放弃购买,或者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那么其先前支付的保证金有可能会被拍卖组织方没收,或者视情况作为违约金予以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电瓶车撞到绿化带行人责任如何划分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电动自行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依据各方当事人在该事件中所涉及的行为对于整个交通事故的影响程度及过错的恶劣性,来明确其应负担的法律责任比例:
第一种情况是主要责任人需承担总责任的百分之七十;
第二种情况是各方当事人均需承担总责任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种情况是次要责任人则需要承担总责任的百分之三十。
关于电动自行车撞击行人所导致的伤害赔偿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医疗费用将根据医疗机构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进行确认;
其次,误工费用将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长和收入状况进行计算;
最后,护理费用将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进行确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土地使用类型划拨的特征有哪些?
土地使用类型划拨的特征有公益性、无期限限制性以及无偿性等,土地使用权划拨主要利用与社会公共项目以及国家重点工程等的建设,如果是私人或者是企业为了盈利的,就不得进行划拨,需要注意的是,进行土地使用权划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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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如何有效成立分公司并顺利运营
[律师回复] 解析:
一、办理流程详解1、首先以持有合法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作为首要条件;
2、其次,有必要准备充足与所需表格文件以及各类证件,以便能够成功申请营业设立登记;
3、在上述两个步骤顺利完成后,便可获得由相关机构颁发的《营业登记》证书。
二、办理手续详细说明1、首先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其次,需要提供公司章程的影印件;
3、再次,需要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影印件;
4、此外,还需提供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影印件(该任职档需加盖公司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确认);
5、对于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方面,若营业场所系租赁所得,则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以及房屋产权影印件,或经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盖章的租赁合同原件;
若营业场所为公司或股东自有,则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以及公司或股东提供给分公司使用的证明文件;
6、如涉及从事加工、生产项目,生产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申办娱乐服务场所、旅业、印刷等行业的,还需提交分公司所在地工商所出具的《企业场地调查情况表》;
7、最后,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还需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8、除此之外,公司登记机关可能会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档案资料;
9、以上所有材料均需一式一份,其中未明确指出为影本的,应提交原件;
而明确指出为影本的,则需提供原件供审核(但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影本除外)。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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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权利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诉讼过程中,其所拥有的主要诉讼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首先,他们享有控告犯罪行为的权利,这是遏制犯罪活动最为直接有效的方式之一;
其次,他们具备依法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以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不当干扰;
第三,他们能够参与到整个诉讼程序之中,与各方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
第四,他们具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此外,如果他们认为公安机关应当对某一案件予以立案却未予执行,那么他们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以确保公正执法;
最后,当他们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身的人身、财产权利时,他们有权向司法人员提出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若受害人不幸离世,其近亲属将有权代表其提起诉讼;
同时,他们还可以选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求得相应的赔偿;
另外,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便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土地他项权利的特点有哪些?
土地他项权利的特点有以下几点:1、该权利是在他人的土地上履行;2、该权利可以满足人们对于土地的需求;3、该权利的主体是除了土地使用人或者是所有人的人;4、该权利在生产或者生活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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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类
土地整治土方多钱一方有规定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基于地域差异性及现场实际情况,挖方价格范围大致在每立方米20至40元之间,相应调整需参照当地劳动薪酬标准进行。
若工程规模较小,建议优先选择采用人工方式进行施工,具体费用可依据预计达到的人工投入量进行估算。
以地表松软土壤为例,每十个工作日即可完成一定数量的挖掘作业;
而对于坚硬地层,则可能需要更多的人力资源,约为每十五个工作日完成一次这样的施工。
对于挖方中包含的石块类型,还需进一步区分是否具备爆破条件。
如需实施爆破作业,其价格通常在每立方米40至50元之间;
反之,若不涉及爆破环节,那么每立方米的挖方价格将在70至90元之间浮动。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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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不退合法嘛如何界定其合法性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到商品房销售领域的交易过程中,人们经常听到“订金”以及“定金”两个名词。
然而,这两者在法律层面上有着显著的差异性。
通常情况下,我们将定金视作为一种不可撤销的协议,它是由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而达成的共识。
在商品房销售的环境之下,当买方完全履行了合同时,定金应该被依法抵消或者予以取回;
但是,倘若买方未能按约履行对应义务,其无权要求退还定金,而开发商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还需按照合同约定金额的两倍进行退还。
当买卖双方通过书面方式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并且已经实际交纳定金之后,便会立即产生出相关的法律效应。
值得注意的是,在签署正式的房屋预售协议之前,若认购书内包含了定金条款,那么当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决定反悔,此时,发展商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没收其所缴纳之定金;
同样地,如果是发展商违反了合同约定,未与购房者签署正式的预售合同,那么购房者也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
然而,如果认购书中所约定的仅仅是订金,那么此种情况下,订金并不具有定金所带来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地下室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我国,对于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纳税人来说,自房屋正式交付并投入使用的那一个自然月份开始,就应当依法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税。
2、而对于选择购买二手住房(即“存量房”)的纳税人而言,自完成产权登记手续,且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之后的那个自然月份开始,也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3、如果纳税人将自有房产进行出租或者出借给他人使用,那么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的那一个自然月份开始,便需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4、对于通过出让或者转让等方式有偿获取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来说,他们需要根据与受让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交付土地的时间,从该自然月份的次月起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5、对于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的耕地,自获得政府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的那个自然月份开始,纳税人就需要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同样地,对于被政府征用的非耕地,自获得政府批准征用的那个自然月份的次月起,纳税人也需要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法律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能性有吗?
按照国家的规定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有可能的。在我国国家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中,土地资源属于国有财产。国家相关部门有权对土地进行划拨、转让。若是部分土地由于不可抗拒因素进行回收的,当地政府将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当地的补偿政策给予当事人一定适当的补偿。对于划拨的土地来说也是如此,是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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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国有土地征收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定流程如下:
首先,需要进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项目的立项工作,并在立项之前全面开展项目的前期调研与摸底工作;
其次,房屋征收部门需草拟出关于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及安置方案,并上报至县级或者区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再次,针对计划征收的房屋进行实地勘查与登记,同时将相关的调查结果公之于众;
接下来,相关部门将对尚未登记的建筑物展开调查、认定与处理工作;
然后,政府部门将组织补偿方案的审议会议,并将审议后的补偿方案予以公示,以征询广大民众的意见,通常情况下,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低于30个自然日;
最后,县级或者区级人民政府将公布征求意见的结果、听证会的情况,并依据公众意见与听证会的反馈进行修正,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重新修订并再次公布。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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