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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和原始股的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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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原始股是指从上市公司购买的尚未上市交易的股票。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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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和原始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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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和原始股东区别有哪些?
自然人股东与原始股东的主要区别是体现在股权的差异上,对于自然人股东来说,只要在后期对公司企业进行了投资或者注资,就可以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办理股东证明,但原始股东则显然是属于公司企业的注册时投资的个体或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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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太原购房交定金需要遵循哪些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商品房认购书,作为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之一,其所包含的定金条款,旨在为在一方违约并致使无法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守约方提供有效的保护与救济措施。
然而,若双方对于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无法达成共识,则不能简单地认定任一方存在违约行为。
在此种情形之下,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便不再适用。
倘若由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导致未能成功缔结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定金的规定进行处理,即若买受人因其自身原因选择放弃购买该房屋,且未按约定前来签署买卖合同;
又或是出卖方违约,拒绝出售该房屋,那么,未履行约定义务的一方均无权请求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反之,若接受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约定的义务,则需向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订立,并非由于当事人双方的过失所致,而是源于不可抗力等非可归责因素,此时,出卖方有责任将定金如数退还给买受人。
若买卖双方在预售或销售契约以及补充协议的内容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导致未能顺利签约,则不能将责任归咎于任何一方,因此,出卖方应将定金全额返还给买受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体是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公司的股东依法具有财产受益权益、知情权、参与决策权、选择经营者权限、监督管理者职权以及在特定情况下拥有优先受让与认购新股权的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履行出资义务、积极参加股东大会、不得干扰公司正常运营以及不得滥用股东权力等方面的义务。
具体而言,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但需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详细阐述其查阅目的。
若公司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动机存在不当之处,可能对公司的合法利益造成潜在威胁,则可拒绝提供查阅服务,并应在股东提交书面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并详细解释拒绝的原因。
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服务,股东有权寻求人民法院的帮助,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原始股东多久才可以卖股票
一般情况下原始股份是要在三年后可以进行出售的。那么原始股东是指购买了公司原始股票的股东们,他们也是依法获得公司的利益的,但是因为原始股的特殊性,在购买和出售时也是要注意具体的期限和规定的,那么具体的出售规则则会根据不同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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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小区电梯坏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通常情况下,高层建筑内所配备的电梯均由具备资质的专业电梯维保公司负责维护检修。
作为物业管理方,他们负有向维保人员及时通报并配合维修的职责。
若物业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梯平稳运行,给广大业主带来不便,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寻求解决方案:
首先,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进行投诉;
其次,也可前往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科进行投诉。
值得注意的是,电梯被视为特种设备,属于公共财产,任何人均有权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其他管理者代为管理,而受托者需严格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要求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住宅小区中,电梯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则负责日常管理及承担相应责任。
鉴于电梯与广大市民的工作和生活密切相关,其使用安全性始终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
电梯的安装、改造以及修理等工作必须由原制造商或其授权的具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且原制造商应对电梯的整体安全性能负责。
同样地,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亦须对其所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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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欠钱债主去世两年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我国现行的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明文规定了,当债务人离世之际,其所承担的债务并不会随之消失,而是会继续存在。
因此,对于债权人来说,他们有必要去寻求债务的偿还途径,其中首要考虑的因素是债务人是否还留下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次才是看看是否有任何为债务提供担保的人员存在。
2.通常情况下,当普通公民死亡之后,如果该公民生前拥有财产,那么他所遗留下来的债务就应当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承担;
而如果没有任何财产可以继承,或者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的话,那么这些继承人将无需承担被继承人所遗留下来的债务。
此外,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债务义务时,保证人则需要按照事先约定好的方式来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的责任。
3.当债务人离世之后,由于其已经失去了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失去了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遗产尚未进行分割,那么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除非他们选择放弃继承)都应该被视为被告,参与到诉讼程序之中。
从被继承人离世的那一刻起,直到遗产分割完毕之前,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必须先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全额清偿,如果还有剩余部分,继承人才能开始继承。
然而,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明确表示自己放弃继承的话,那么他们将无需承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股票质押合同用公证吗,股权和股票的区别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股票质押合同用公证吗,股权和股票的区别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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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办公区域属于公共场所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办公场所是否应当归类为公共场所这一议题,确实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分歧。
依据我国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对公共场所的定义,所谓公共场所即是向非特定人群开放、允许其进出、滞留以及消费的场所。
从这个严格的限定来看,我们日常所接触到的绝大部分办公场所,由于它们主要供公司内部员工使用,且不对外部公众开放,因此并不符合公共场所的定义。
然而,也有人持有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若办公场所在特定情况下对外开放,例如某些共享式办公室或举办开放日活动时,那么这些场所便可被视作公共场所。
除此之外,法律界对于“公共场所”的定义也存在着争议,部分学者主张公共场所应当具备空间开放性以及人员构成上的多数性与不特定性的特点,而私人住所以及仅限特定人员进入的单位则不应被划入公共场所范畴。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办公场所通常并未被视为公共场所,特别是那些始终保持封闭状态、仅供企业内部员工使用的办公场所。
然而,如果办公空间在特定时间对外开放,并且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质,那么这种情况下,该办公场所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公共场所。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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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声明和律师函的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律师声明与律师函之间区别之分析如下:
首先,律师函乃由律师事务所在特定对象间专递之权威文件;
而律师声明乃是律师事务所在不特定对象群体中公开发布的具有正式品质之文件。
其次,具体而言,律师函所传达的讯息在于要求收件人接受某种或全部行为;
而律师声明则更加关注于对特定事件进行公众立场表达或者揭示事实真相。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律师函在某些情况下能够产生效果如同中断诉讼时效般的法律效用;
然而,律师声明主要致力于进行警示以及提示效果,它本身并不会引发诉讼时效的中断。
最后,律师函乃是律师代表当事人与受到函件之人进行沟通协商的一种独特手段,但其本身不具备任何法律约束力,因此律师函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均需经慎重考虑。
另外,我们必须警惕的是,目前在实践中,存在滥用律师函,以至于出现假冒律师乃至假冒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出不当函件,或是函件内容失实等不规范现象。
如此看来,律师证明书务必要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以示正式规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转让股权和股票有什么区别
定义不同,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而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支股票背后都有一家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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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权证和股票的区别是什么?
股权证和股票的区别是:前者是T 0交易,当天可以反复买卖,股票则是T 1交易;股权证有交易期限限制,行权开始时就停止交易了,股票则没有这个限制;涨跌幅限制不同,权证涨跌幅限制大于10%。股票则不能超过10%;权证有价值期限至,行权期过后就一文不值,股票则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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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冒充别人的商标七万以上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解析:
假冒注册商标罪,系根据我国相关商标法律法规规定,在未得到已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允许的情况下,在同种类商品上非法使用与之完全相同的商标,且情节严重者,将构成此项犯罪。
在此类案件中,即便行为人所使用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具有相似性或者雷同性,亦有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的风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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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能耗费是否应由业主承担
[律师回复] 解析:
业主应当负责支付小区内的公共能耗费用,这些费用主要包括业主及使用人员共同分享使用设备设施以及接受公共性质服务时所产生的水电气及煤炭等各类能源耗损,我们将这类能耗损耗称之为"公共能耗",并以此类消耗为依据计算出相应的公共能耗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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