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串通投标罪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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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串通投标罪的表现形式如下: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4)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给没有中标或者弃标的其他投标人以“弃标补偿费”。
只有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实施了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标的;
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
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
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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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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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表现形式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串通投标罪表现形式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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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法院退回检察院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已送达至法院的诉讼案件有可能会被原路退回检察院。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人民法院在收到公诉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后,需对相关案件进行认真的审查。若经审查发现此案并不属于该法院管辖权范围内,那么应依法将案件退回给检察机关;另一方面,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并未到庭,同样需要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三)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但是,对人民检察院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的,应当依照本解释第二十四章的规定作出处理;
(四)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以内补送;
(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劳务派遣合同单方面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特定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同劳务派遣单位协商达成共识后,可选择解除双方所签署的劳动合同。
(2)当劳务派遣单位未能按照劳动合同中所明确约定的内容,提供应有的劳动保护措施或劳动条件时,被派遣劳动者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务派遣单位如不能及时且足额地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同样会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务派遣单位若未能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则被派遣劳动者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5)劳务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若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那么被派遣劳动者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6)劳务派遣单位如果采用欺骗、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得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此时被派遣劳动者同样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7)劳务派遣单位如试图通过免除自身的法定义务,排除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那么被派遣劳动者同样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8)劳务派遣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若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该劳动合同无效,那么被派遣劳动者同样有权解除劳动合同。(9)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对于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特殊情况,也应当予以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串通投标罪有哪些表现形式
1、投标人际之间相互串通,价格同盟型。招标投标中,每个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并考虑自身具备的优势和条件,合理确定投标价。2、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擅自开标、换标型。这种类型通常有三种表现形式: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私下开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将有关情况泄露给未报送标书的特定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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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药品广告下方需表明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广告中对于商品的特性、功能、原产地、适用范围、品质、构成元素、定价、制造商、使用期限、承诺义务等方面进行表述时,必须做到准确无误、详实清晰并且易于理解。如果广告中展示了所推销商品或服务附赠的相关物品,应该明确标明这些赠品的种类、规格、数量、有效期以及领取方式。除此之外,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广告中明确揭示的信息,也应以醒目、清晰的方式呈现给消费者。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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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自动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涉及到“解除合同”事项时,其具体情况如下所述:
1.若发生无法预见且不可避免的因素(即不可抗力),从而导致合同目的难以达成或完全失去实现可能的话;
2.在合同约定的履约期限即将到期之际,如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明示或通过自身行为表示将不再履行主要债务义务;
3.如果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告之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该项义务;
4.如果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了其他可能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在满足上述法定解除权条件的情况下,解除权人有权直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关系,而无须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者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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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串通投标罪有哪些表现形式?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串通投标罪有哪些表现形式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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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干涉招投标罪怎么量刑,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干涉招投标罪怎么量刑,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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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迟迟不签正式合同也不办证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倘若在支付了首付款之后,房地产开发商仍然未能按照约定及时与购房者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此时购房者可采取以下两种法律手段来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
首先,购房者有权依法解除原本的购房协议,同时要求开发商无偿退还其所缴纳的全部定金以及首付款;
其次,购房者还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地产开发商尽快与其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如果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签约时间,那么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立即与其签署合同。
然而,若开发商在约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则购房者有权选择解除原有的购房协议,并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其所缴纳的定金,同时全额退回首付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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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迁协议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通常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旦签署,双方都需要严格遵守并全面履行承诺,不得随意更改或者推翻该协议。
然而,考虑到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极为繁杂且多样化,部分特殊情况下,的确有可能对原有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进行推翻。
具体来说,以下四种情形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可以被推翻的:
首先,如果与房屋拆迁相关的行政许可被撤销或者被认定为违法;
其次,如果房屋估价机构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其评估结果明显不合理;
再次,如果协议中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况;
最后,如果签署协议的主体是未成年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关于拆迁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七个方面:
第一,拆迁补偿的方式以及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第二,安置用房的面积、标准以及具体位置;
第三,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以及相应的期限;
第四,搬迁的期限、搬迁过程中的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
第五,搬迁补助费用以及临时安置补助费用或者停产停业损失费的发放标准以及支付方式;
第六,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第七,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其他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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