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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房产纠纷 最新修订 | 2025-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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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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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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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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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应具备哪些条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对商品房的预售条件都作出了规定。要求,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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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品房预售具备什么条件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1w浏览2025-02-09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1998年《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7条和2004年修正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开发商应当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应当看到,上述立法的本意是防止“一房二卖”,即立法者试图通过加重开发商的法定义务来规范其销售行为,以保护购房者的利益。因此,备案义务人规定为开发商而不是购房者。但无论如何,上述备案不应当构成对购房者权利的限制。
那么,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如何,是否会影响产权证的办理?从2003年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备案原则上仅为对抗要件,不会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因此更不会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即开发商接到通知后,及时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内容进行变更为其应尽的义务,但其是否实际履行该等义务并不影响买卖双方合同的效力。接下来的问题是,不变更是否会导致债权受让人(买主)将来无法办理产权证明?
本文讨论的情况应归属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范畴,法律依据为2001年修订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经查,除上述依据外,无锡市尚不存在适用的地方性法规等其他法律依据。按照上述规章第16条第1款的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申请所有权初始登记,提交的文件包括:
(1)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许可证;
(5)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6)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鉴于所需提交文件的来源、敏感性,开发商代为统一办理产权证已经成为本地的通行规则。无论如何,笔者无法看出办理房产证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之间存在任何法定的联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登记的行为是行政确认行为,也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
一,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房产管理部门在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应当附加法律规定以外的要求,否则该行政行为即可能因违法而被撤销。因此,就目前来看,房产管理部门无权收取“更名费”,也不能因为债权转让后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内容没有变更而拒绝为买主办理产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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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要具备什么条件
1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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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品房预售应具备什么条件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的下列条件:第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第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1w浏览2024-10-04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1998年《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7条和2004年修正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开发商应当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应当看到,上述立法的本意是防止“一房二卖”,即立法者试图通过加重开发商的法定义务来规范其销售行为,以保护购房者的利益。因此,备案义务人规定为开发商而不是购房者。但无论如何,上述备案不应当构成对购房者权利的限制。
那么,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如何,是否会影响产权证的办理?从2003年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备案原则上仅为对抗要件,不会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因此更不会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即开发商接到通知后,及时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内容进行变更为其应尽的义务,但其是否实际履行该等义务并不影响买卖双方合同的效力。接下来的问题是,不变更是否会导致债权受让人(买主)将来无法办理产权证明?
本文讨论的情况应归属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范畴,法律依据为2001年修订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经查,除上述依据外,无锡市尚不存在适用的地方性法规等其他法律依据。按照上述规章第16条第1款的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申请所有权初始登记,提交的文件包括:
(1)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许可证;
(5)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6)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鉴于所需提交文件的来源、敏感性,开发商代为统一办理产权证已经成为本地的通行规则。无论如何,笔者无法看出办理房产证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之间存在任何法定的联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登记的行为是行政确认行为,也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
一,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房产管理部门在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应当附加法律规定以外的要求,否则该行政行为即可能因违法而被撤销。因此,就目前来看,房产管理部门无权收取“更名费”,也不能因为债权转让后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内容没有变更而拒绝为买主办理产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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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必须具备的条件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商品房预售必须具备的条件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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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品房预售要具备哪些条件
商品房预售要具备的条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预售合同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1w浏览2024-09-25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1998年《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7条和2004年修正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开发商应当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应当看到,上述立法的本意是防止“一房二卖”,即立法者试图通过加重开发商的法定义务来规范其销售行为,以保护购房者的利益。因此,备案义务人规定为开发商而不是购房者。但无论如何,上述备案不应当构成对购房者权利的限制。
那么,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如何,是否会影响产权证的办理?从2003年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备案原则上仅为对抗要件,不会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因此更不会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即开发商接到通知后,及时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内容进行变更为其应尽的义务,但其是否实际履行该等义务并不影响买卖双方合同的效力。接下来的问题是,不变更是否会导致债权受让人(买主)将来无法办理产权证明?
本文讨论的情况应归属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范畴,法律依据为2001年修订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经查,除上述依据外,无锡市尚不存在适用的地方性法规等其他法律依据。按照上述规章第16条第1款的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申请所有权初始登记,提交的文件包括:
(1)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许可证;
(5)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6)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鉴于所需提交文件的来源、敏感性,开发商代为统一办理产权证已经成为本地的通行规则。无论如何,笔者无法看出办理房产证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之间存在任何法定的联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登记的行为是行政确认行为,也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
一,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房产管理部门在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应当附加法律规定以外的要求,否则该行政行为即可能因违法而被撤销。因此,就目前来看,房产管理部门无权收取“更名费”,也不能因为债权转让后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内容没有变更而拒绝为买主办理产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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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要具备什么条件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商品房预售要具备什么条件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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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品房预售应具备哪些条件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1w浏览2025-02-12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1998年《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7条和2004年修正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开发商应当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应当看到,上述立法的本意是防止“一房二卖”,即立法者试图通过加重开发商的法定义务来规范其销售行为,以保护购房者的利益。因此,备案义务人规定为开发商而不是购房者。但无论如何,上述备案不应当构成对购房者权利的限制。
那么,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如何,是否会影响产权证的办理?从2003年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备案原则上仅为对抗要件,不会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因此更不会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即开发商接到通知后,及时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内容进行变更为其应尽的义务,但其是否实际履行该等义务并不影响买卖双方合同的效力。接下来的问题是,不变更是否会导致债权受让人(买主)将来无法办理产权证明?
本文讨论的情况应归属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范畴,法律依据为2001年修订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经查,除上述依据外,无锡市尚不存在适用的地方性法规等其他法律依据。按照上述规章第16条第1款的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申请所有权初始登记,提交的文件包括:
(1)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许可证;
(5)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6)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鉴于所需提交文件的来源、敏感性,开发商代为统一办理产权证已经成为本地的通行规则。无论如何,笔者无法看出办理房产证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之间存在任何法定的联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登记的行为是行政确认行为,也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
一,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房产管理部门在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应当附加法律规定以外的要求,否则该行政行为即可能因违法而被撤销。因此,就目前来看,房产管理部门无权收取“更名费”,也不能因为债权转让后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内容没有变更而拒绝为买主办理产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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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要具备哪些条件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商品房预售要具备哪些条件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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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预购商品房需满足以下条件:开发商缴清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使用权证;持有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证书,预售资金专用;预售合同需经县级以上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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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1998年《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7条和2004年修正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开发商应当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应当看到,上述立法的本意是防止“一房二卖”,即立法者试图通过加重开发商的法定义务来规范其销售行为,以保护购房者的利益。因此,备案义务人规定为开发商而不是购房者。但无论如何,上述备案不应当构成对购房者权利的限制。
那么,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如何,是否会影响产权证的办理?从2003年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备案原则上仅为对抗要件,不会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因此更不会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即开发商接到通知后,及时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内容进行变更为其应尽的义务,但其是否实际履行该等义务并不影响买卖双方合同的效力。接下来的问题是,不变更是否会导致债权受让人(买主)将来无法办理产权证明?
本文讨论的情况应归属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范畴,法律依据为2001年修订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经查,除上述依据外,无锡市尚不存在适用的地方性法规等其他法律依据。按照上述规章第16条第1款的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申请所有权初始登记,提交的文件包括:
(1)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许可证;
(5)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6)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鉴于所需提交文件的来源、敏感性,开发商代为统一办理产权证已经成为本地的通行规则。无论如何,笔者无法看出办理房产证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之间存在任何法定的联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登记的行为是行政确认行为,也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
一,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房产管理部门在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应当附加法律规定以外的要求,否则该行政行为即可能因违法而被撤销。因此,就目前来看,房产管理部门无权收取“更名费”,也不能因为债权转让后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内容没有变更而拒绝为买主办理产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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