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刑法第270条规定了
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侵占罪有以下几个特征:1、
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
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2、侵占罪是典型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本条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五种“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中惟一没有例外,只能由
受害人或依刑法第98条的规定由其
近亲属告诉的犯罪。
3、表现形式为“合法持有非法侵吞”,
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所以,侵占罪的既遂一般以拒不交出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