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请求人直接向
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请求的,其请求时效应当在《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请求时效内提出。
赔偿请求人请求行政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
违法之日起计算。
2年的
国家赔偿请求时效计算,还有以下两种特殊情况应当注意:
第一、
受害人被
羁押的,由于受害人丧失了人身自由,无法自主、充分地行使赔偿请求权,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赔偿请求时效之内。
第二、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的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赔偿请求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赔偿请求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不可抗力等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等,也包括
意外事故,如战争的发生。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