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把财务岗位调岗为销售岗位,当时签了同意书,但在新的销售岗位工作了十天后发现不适应,这还能返回原岗位或提出赔偿吗?
[律师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n\n就本案而言:其一,阁下虽曾签署调岗同意书并实际到新岗位工作十余日,但该同意行为并不当然排除阁下因客观不适应而主张合理调整的权利;其二,若调岗后阁下的工作内容、薪资待遇等发生实质性不利变更,且公司未能证明调岗的合理性与必要性,阁下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其三,若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关系或拒绝恢复原岗位,阁下可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或要求恢复原劳动关系。\n\n建议阁下先与公司书面沟通表达不适应当前岗位之意愿及恢复原岗位之请求,保留相关沟通记录;若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