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某在业务员推荐下买了终身寿险,后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高度残疾,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其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冯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一审中,保险公司主张冯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提供电子投保单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魏宪合律师代理冯某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为冯某本人操作,且冯某投保时属高血压高发年龄段,保险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冯某存在带病投保恶意,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应向冯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
还有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xx公司与XXX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完成施工并结算后,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且xx公司已知马X挂靠事实,应直接向马X主张权利。xx公司则主张合同真实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一审中,xx公司提交相关协议及结算单主张欠款,XXX司提交《挂靠协议》、付款凭证等主张合同无效、已付款项应计入总额。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XXX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马X为实际施工人。二审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且其主张已支付的部分款项无证据证明已支付给xx公司,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应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
另外,西安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魏宪合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主张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律师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指出两被告仅依据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实体参保状态,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两被告作出的相关处理意见及复查答复,责令被告社保中心重新作出处理。
在这些案件中,魏宪合律师的独特作用显著。在保险纠纷中,精准抓住保险公司询问义务的关键,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和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建设工程纠纷里,对合同效力和款项支付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和论证,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工程款权益;劳动工伤案件中,依据缴费事实和社保业务规则,有力反驳了被告的不合理决定。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保险合同纠纷中,法院注重审查保险公司的询问义务和投保人的主观状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里,对于合同效力和款项支付的认定有严格标准;劳动工伤案件中,法院会依据实际缴费情况和立法目的来判断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回到最初的困惑,无论是保险理赔遭拒、工程款被拖欠还是工伤待遇被拒,魏宪合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证据收集和出色的辩论能力,为当事人解决难题,展现出专业、负责、高效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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