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债的履行和请求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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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瑾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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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之债的履行主要是指债务人根据合同上面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该负责的义务的行为。合同之债的请求主要有:1、合同之债给付请求权。2、合同之债的缔约过失之债请求权。3、因合同违约而发生的请求权。
合同之债的履行和请求

合同之债的履行主要是指债务人根据合同上面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该负责的义务的行为。

合同之债的履行主要如下所示:

完全正确履行。什么叫做完全履行呢?就是当事人履行了全部的债务,不能只履行部分债务,部分债务不履行。什么叫做正确履行呢?正确履行也叫做适当履行,就是当事人履行债务完全符合合同签订时的的约定和法律规定。

合同之债的履行是每个债务人的义务。债务的履行就是我们债权的实现,债务的履行就是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签署合同的约定是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如果债务人不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就是债务的不履行;如果债务人虽然履行了自己的债务行为,但该履行的过程中不符合签署的合同的规定,那么就是债务的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

合同之债的请求主要有:

一、合同之债给付请求权。

1、合同之债的履行和请求合同签订的内容:要求其交付标的物及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要求返还借贷合同上签订的金额;要求转移可作为知识产权使用的知识成果;要求按时完成工作并且交接工作成果;要求按照劳务合同上的规定提供劳动。

2、合同之债的履行和请求的法律要件:

一个合同的成立它的要件是需要具有要约与承诺,和当事人的表达意愿形成一致;

一个合同的有效它的要件是需要当事人能够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表达意思明确,并且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

3、合同之债的可得抗辩之事由:

权利障碍抗辩;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权利消灭抗辩。

二、合同之债的缔约过失之债请求权。

1、缔约过失之债请求权内容有:要求其返还所有的财产;要求其赔偿所有的经济损失;要求将双方所得的财产返还给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

2、缔约过失之债请求权的法律依据有: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的缔约过失,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故意隐瞒订立合同相关重要事项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具有非法目的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合同等。

还有《民法典》第我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合同,如订立合同是有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等等。

3、合同中的缔约过失之债的请求权抗辩事由有:表示合同成立且有效。

三、因合同违约而发生的请求权。

1、因合同当事人违约可以请求的内容有:要求其继续履行义务;要求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要求其赔偿一定的损失;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定金罚则

2、法律要件:

(1)要求其继续履行相关的法律要件是必须有违约行为且债务人不存在不能履行的情形;

(2)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的法律要件是必须要有违约行为;

(3)要求其赔偿损失的法律要件是必须有违约的行为且存在损失,其违约的行为是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

(4)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的法律要件是必须有违约金条款的约定且有违约行为的发生;

(5)要求其承担定金罚则的法律要件是必须有定金条款的约定并且支付了相关的定金其定金条款约定的违约行为确实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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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债的履行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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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期违约的相关概念:预期违约是一种合同违约理论,它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为界将合同违约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二、我国法律上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合同法》第108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在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通常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时,则构成预期违约。作为违约行为的形态之一,预期违约要负违约责任。
三、关于担保合同的预期违约使用的问题:保证期间既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要素,又是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时限,因而保证期间的确定就显得至关重要。根据我国《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的规定,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才开始起算,即只有在债务已届履行期,且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方可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因而,我国《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关于保证期间起算规定与我国《合同法》第108条预期违约规定的冲突是显而易见的。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应选择适用《合同法》,债权人享有请求权。预期违约制度作为《合同法》规定的一项新制度,在此之前的我国法律包括《担保法》并无类似规定或相反规定,因而在《合同法》颁布后,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此类纠纷,并未违反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综上所述,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合同义务是可以的,但是有明确的限制条件,就是债务人的预期违约,我们都知道,合同是确立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重要文件,债权人的利益有受损的风险,此时法律也得考虑到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问题,从这一点我们更可以理解到预期违约的合法合理性。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汕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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