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的认定书,其实指的就公安交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去进行勘探、技术分析以及各种检验之后,鉴定其结论,并且分析查明清楚此次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以及当事人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后,所做出的一种技术性结论,其结论一般是不会具有相应的约束力和执行力的。
2、它其实就是交通管理部门,对于那些交通事故当中的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章的行为,其违章行为与其事故的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并且对其关系进行定性或是定量的评判是所形成的一种文书材料。它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文书,制定此文书的目的就在于要分清楚交通事故当中,各方当事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并且为违反了交通法规的肇事者做出公正恰当的处分提供了可靠依据。
3、与此同时,它也是公安机关在对此次事故当中所遭受的损害赔偿而进行调解的一种依据,也是检查验在对于事故当中的肇事者是否需要提起公诉的一种证据;亦是法院在进行定罪量刑和确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等工作上的证据。
4、因为它具有一定的书证特性,所以是由公安机关制作出来的,具有比较高的证明效力。与此同时,也决定了此份认定书是不具备有行政层面上的可诉性的,如果不服从此文书所作出的结论,一般是不能提出行政诉讼的;此外,在法院对此次交通事故的案件进行审理工作时,是应该要像其他的证据一样对其真实性、客观性以及其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如果说有其他的有力证据能够推翻此认定书的话,法院就不需要经过重新认定了,将直接不采信此认定书。
5、根据相关行政法规规定,交通事故后所出具的认定书,是应该要载明以下几大内容的:
第一项内容就是要写清楚此次交通事故中所涉及到的当事人、车辆以及交通环境等方面的基本信息;第二项内容就是此次交通事故客观发生的基本事实;第三项内容就是事故当中的当事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或者是其他一些意外的情况。
这份认定书是应该要加盖公安机关的在交通事故案件方面处理专用的公章的,而且需要分别送达到事故当中的各方当事人手中,并且需要告知各方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需要申请到交管部门进行调解的期限。
6、因为这份认定书是属于民事层面上的证据,是一种书证,所以当事人如果存在异议,既不能针对其提起行政层面的复议,也不能针对其提起行政层面上的诉讼,只能在收到了该认定书之后的三天之内向上一级别的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的申请。然后再由上一级别的交管部门重新对交通事故做出认定,或者是在法庭进行审理的时候,通过自己对责任划分部门进行积极举证,并且促使法庭不采信其事故的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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