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原则存疑对谁有利?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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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诉讼法原则存疑对被告有利。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只应在必要及合理的范围内实施。在案件事实存在疑问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客观上维护了司法的自由保障功能,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无疑是一条基本的人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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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法原则存疑对谁有利?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认定事实存在模糊之处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亦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案件事实在证明过程中出现不确定的因素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或认定。该原则也被称为罪疑惟轻原则,是指犯罪事实上存在与否在证据上尚有合理怀疑时,则本乎刑罚解释谦抑性的作用,应为有利于被告之推定。

二、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意义是什么?

刑法作为善良人的大宪章与犯罪人的大宪章,理应发挥其保护、打击的双重作用。刑罚权的指向并不仅只是对各种破坏社会关系行为的惩罚,而更是对刑罚权实施范围与强度的限定,从而体现其正义性。而真正体现刑事正义的是刑事个案的处理,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确立,并不是对犯罪行为的姑息与放纵,而是要通过对个体权利的维护来保证对公民普遍权利的维护,它可能会牺牲小正义,但同时维护了大正义。因此,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无疑是一条基本的人权原则。

刑法与刑罚的功能也决定了存疑应该有利于被告。现代刑法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刑罚的权益保护功能与自由保障功能必须达到相对的平衡,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只应在必要及合理的范围内实施。在案件事实存在疑问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客观上维护了司法的自由保障功能,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

综上所述,我国刑诉法体现公平平等原则,其中明确规定必须有足够证据才能定罪量刑,在证据模糊不清的情况下,法院应该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处理,也就是说存疑有利于被告是基本人权法则。这一原则的贯彻实施可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体现刑诉法的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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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律师进行咨询、控诉、取保后审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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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判阶段: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庭前审查程序取削了实体审查,现为程序性审查;刑诉法增加了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无罪判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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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存单质押贷款是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存单作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业务。
因为存单质押这种担保的特殊性,所以,贷款机构明确规定,对于存单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人民币1000元,贷款金额原则上以不超过存单面额90的质押率计算,例如,王先生手里有一笔1万元的贷款存单,那么,他可以向银行申请以该笔存单做质押最高不超过9000元的贷款。当然,如果个人存单为外币,那么,对于美元贷款质押率最高不超过存单面额的90,对于其他币种的存单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存单面额的85(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存单质押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且最长不超过一年。若为多张个人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的时间确定贷款期限。办理自动转存的存单视自动转存期限长短确定。一般情况下,存单质押贷款是不可以申请展期。因不可抗力等情况不能按期还款的,可以申请展期,但期限不能多于存单的到期日。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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