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怎么算工资待遇?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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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员工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与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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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工伤怎么算工资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司法解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按照法律规定,员工在工伤期间用人单位是需要按照规定发放工资待遇的,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发放的,劳动者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待遇,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用人单位就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出现侵占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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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治疗期间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的时间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确定为1至2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
(3)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
(4)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分为三个等级,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分别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5)工伤致残等级分为十个等级。一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负伤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的90%至75%。其中:一级90%,二级85%,80%,四级75%。
(6)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负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工资收入的18至24个月工资。其中: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20个月,四级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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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两参人员的待遇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标准及有关政策  
(一) 凡依据甘人事〔1997〕114号文件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享受或变更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都在本次调整之列。  
(二)新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  统一按《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附后)执行,此前其它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三)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或舍已救人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上述表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0元。  
(四)新标准执行后,若全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高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如属城市户口的,可向县民政部门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其它未尽事宜可继续依据甘人事〔1997〕114号、20021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变更审批新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执行后,凡享受老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一律重新申报变更标准。  
(一) 申报审批的时间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变更申报审批工作从2008年8月15日开始,到10月10日结束。  
(二) 申报审批的程序  
1、遗属个人申报(8月15日至9月15日)。申报变更遗属补助标准的遗属需持:
①个人身份证(审查后交公安机关盖章确认的复印件一张)、
②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本人户籍类别及年龄证明(必须为打印且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③属已故职工配偶的,持所在乡镇(或街道居委会)婚姻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④属在中学学习的学生,持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生证明
⑤属2004年以前享受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且2004年提高标准的需提供2004年提高供养标准的审批文号2004年以后审批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需提供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审批文号。同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已故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变更审批表(照片处必须贴有本人照片或以电子形式打印,否则不予审批)一份后,将全部材料交由原供养单位主管部门审查。  
2、主管部门审查(9月16日至9月30日)。各乡镇、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对本单位的供养遗属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摸底清理,严格审查遗属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认真填写《机关事业已故职工享受遗属供养标准变更审批表》并在符合享受和变更遗属供养条件人员的遗属供养标准变更审批表上加注意见后,将全部材料一并报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查。  
3、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10月1日至10月10日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对各单位上报的材料在严格审查清理后,重新按照新标准审批。  
4、各乡镇、各部门也要以这次工作为契机,对已丧失供养条件(被供养的父母已死亡被供养的配偶已再婚或死亡被供养的子女或兄妹已年满18周岁或中学已毕业)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理,并及时停止供养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申报审批工作的要求
1、各乡镇、各部门在接此《通知》后,要尽快确定专人办理具体业务,认真清理本单位供养人员,及时通知供养遗属个人,严格审查,按时上报审批,对因遗属个人或供养单位错报、迟报或漏报造成审批错误或不能审批的,后果自负,审批工作结束后不再接收补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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