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3月,王X在某公司承接的工业项目工地干活时。他在从事焊工作业时,因罐体下坠从高处跌落,全身多处骨折,这对王X和他的家庭来说,无疑是一场巨大的灾难。事后王X向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属工伤,可某公司却不服,以“双方系劳务关系、无劳动关系”及“王X操作失误应免责”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王X当时非常无助,他不知道该如何应对公司的狡辩,也不确定自己能否获得应有的工伤赔偿。他咨询了一些人,但得到的答复都模棱两可,这让他更加担忧,感觉这场官司胜诉的希望十分渺茫。
在王X几乎绝望的时候,他经朋友介绍找到了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的黄宇杰律师。黄宇杰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尤其擅长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件。这些丰富的经验和专业背景让王X眼前一亮,他觉得找到了可以信赖的人。
委托黄宇杰律师后,黄律师立刻展开了行动。在收集证据阶段,黄律师仔细研究了案件情况,前往王X工作的工地,与现场的工人交流,获取了项目微信群聊天记录。这个记录显示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X对王X等工人进行“开会部署、安全指示、请假报备”等管理,有力地证明了管理从属性。同时,黄律师还拿到了银行收款凭证截图,上面清晰显示某公司向王X支付报酬时明确标注“工资”,且按日出勤天数结算,这体现了固定周期劳动报酬特征。
在法庭辩论阶段,黄宇杰律师紧扣“事实劳动关系实质特征”与“工伤免责抗辩无效”两大核心展开代理工作。针对某公司以《临时用工劳务合同》约定“非劳动关系”为由否认事实劳动关系的主张,黄律师指出合同虽有约定,但实际履行中王X需使用某公司机具、接受工作安排、遵守考勤制度,符合劳动关系“人身依附性”本质。并且某公司为包括王X在内的143人购买平安团体意外险,侧面反映其将王X视为“员工群体”履行保障义务。对于某公司“王X违规操作应自负其责”的主张,黄律师援引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工伤免责仅限“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三种情形,某公司未提供证明王X负“本人主要责任”的证据,其主张无法律依据。
最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虽与王X签订《临时用工劳务合同》,但实际履行中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特征,王X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判决驳回某公司诉讼请求,维持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二审法院也进一步指出书面合同名称不能对抗实际用工事实,某公司“劳务关系”抗辩不成立,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个结果对王X来说意义重大,他的工伤权益得到了司法确认,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他和他的家庭也看到了希望,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来缓解经济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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